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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鸠占鹊巢” 加强管理是关键

  19日下午,看着电量仅剩20%的显示屏,市民白先生有些焦急地开着电动汽车穿梭在各个停车场寻找充电桩,好不容易找到了配有充电桩的停车场,却发现有充电桩的车位已经停得满满当当,其中不少车辆并没有在充电,甚至还停有燃油车。无奈之下,他只好继续寻找。

  “就没有什么解决办法吗?”被这种现象困扰已久的白先生向记者提出他的疑问。

  “鸠占鹊巢”现象不少

  市民白先生的遭遇是个例还是普遍现象?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5月21日下午,记者来到万象城地下停车场,这里新建有一排充电车位。因为时值周末,停车场几乎停满了车,包括这一排新能源汽车充电位。但是,记者观察发现,停放在充电位上的车大部分并没有在充电,其中还有两辆燃油车。

  22日,记者通过手机充电地图导航,来到位于桂林国际会展中心的聚电车间充电站,导航页面上显示该充电站有5个充电车位。记者赶到现场发现,虽然使用这5个车位的都是新能源汽车,但是它们都没有充电。一位新能源车车主告诉记者,很多停车场会将充电车位按照普通停车位管理,只要支付停车费,即使不充电也可以停放在里面。如果确实急需充电,有的管理员会协调联系挪车,但更多的时候也只能另寻他处。

  而对于无人管理的自助式充电场站,出现占位问题就只能靠车主自行协调。车主刘先生告诉记者,有些充电站设置有智能地锁,车主需要扫码之后才能停车充电,占位的情况很少。但是对于其他大部分无人管理的自助场站,充电位就是一个十分“划算”的停车位。因为充电场站是按电费与停车费两项来进行计费的,有些场站为了吸引顾客,在停车费上有很大的优惠,但是吸引来的却多数是不需要充电的车主。

  目前主要靠“自觉”

  市民谭女士告诉记者,不充电的车辆占用充电位的问题在商场停车场特别明显。大部分停车场的管理员只负责车辆的进出管理,很少对燃油车占用充电停车位进行劝导,入场后的车辆停在哪全靠车主自觉。“我用App搜索充电桩,经常开到那里之后发现车位被占了,或者有充满电的不离开。自己的车剩余电量不多了,我就不敢再开了呀。”谭女士说,这时候只能在原地等着,或者打电话请占位的车主挪车。

  对于“不充电的车占用充电车位”问题,万象城、吾悦广场等停车场管理人员均表示,他们虽然一直都在管理,但遇到了一些困难。一方面,停车场并不具备人力和相关技术支持,实时对充电位的停车情况进行监控;另一方面,来到商场的车辆众多,高峰时段车位很紧张,要专门将充电位空出来实在比较困难。“我们一直都在努力规范停车场内的停车秩序,如果确实有顾客需要使用充电设施,我们也会积极帮忙联系协调。”一名停车场管理人员说。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向市内充电场站的运营商进行了咨询。运营商方面表示,目前还未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暂时只能通过加强信息推送与提醒,劝导没充电或充电已经完成的顾客及时腾出充电位。

  解决占用问题需加强管理

  “新能源汽车的数量这几年上升很快,但不少管理制度还有待加强。”记者从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处了解到。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商场停车场、公共充电站等带有营业性质的充电车位,遇到占位情况时得靠管理方、运营方进行协调;对于城区道路上设置的新能源汽车专用限时停车位,若出现燃油车违规占用的情况,交警在核实情况无误后将对其进行劝离,拒不离开者将采取拖移等措施。

  不过,这些措施实施起来有一些相对滞后性,对于急需充电的车主来说,问题常常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市交投鼎晟新能源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市场上已经有很多企业进行了充电桩、充电场站的投入,通过增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题,但如果不能有效管理就会造成资源浪费。现在充电桩运营商也在自主探索监管手段,利用智能化手段进行提醒,避免燃油车占用充电车位。

  “目前已经有类似智能地锁的技术手段对燃油车进行限制,接下来会对已经充满电或者没有充电需求的车辆进行及时劝离。我们也在向其他城市学习运营管理经验,比如充电完毕后长时间不驶离的新能源车将不再享受停车费优惠,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占位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部分商场停车场的充电位标识并不明显,除安装有充电设备外与普通车位无异,一些停车场甚至没有相关引导信息。设置醒目的充电位标识,既有助于车主找到车位,也能一定程度避免不知情的燃油车“误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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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地如何管理“占位”现象

  ■2021年,柳州市发布《关于加强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等收费行为的通知》,对非充电而占用场站内充电位的车辆,以及充电完成超过1个小时后未及时驶离的车辆,可按5元/小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202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对不合理占用充电专用车位的情形制定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提高充电专用车位利用率。

  ■2019年,浙江嘉兴将违规占用公共充电桩纳入了管理范围,《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权依据《条例》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阳聃甫文/摄

(文章来源:桂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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