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改革进行时 重罪案件如何按下合规整改“按钮”?
今年已经进入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第三个年头,试点工作已在全国全面推开。
企业合规改革指,检察机关办理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2020年3月,最高检开始在上海、江苏、广东等地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2021年4月在北京、辽宁、上海等十个省市开启第二期试点工作。今年4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已经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
最高检近期通报,开展企业合规改革两年多的时间内,全国检察机关已办理合规案件2382件,其中对整改合规的606家企业、1159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伟对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说,“企业合规的价值,首先对企业来讲,给企业的一个改过自新的路径,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平稳的发展。其次对社会来讲,它符合我们中央的‘六稳六保’的精神。尤其在经济环境比较严峻的情况下,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它的稳定关乎着经济的稳定。”
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表示,我们把刑事企业合规改革称之为“刑事奖励”。一方面通过整改后,企业还能继续合法经营,不会因为老板、高管“被抓”后导致整个企业垮掉。另外一方面,企业合规是一个从轻量刑的考量因素。
在推进企业合规改革两年多的时间内,启动整改过程中都面临着哪些问题?
“重罪”案件能否按下合规整改“按钮”?
2018年,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建材公司”)实控人孙某,因在某山开采页岩原料投产页岩砖,被某县检察院指控犯非法采矿罪。
某县检察院提出四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因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及上级检察院拒绝启动合规整改,故未对孙某企业启动合规整改。
孙某辩护人则认为,虽然孙某量刑幅度可能处于3年以上,但其认罪认罚,且满足企业合规整改要求,遂请求其上级检察院启动合规整改程序。
法学界多位专家学者围绕此案中“审判阶段可否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和“启动合规整改后的诉讼程序”两个问题发表意见。
专家一致认为,可以对建材公司启动合规整改。
专家表示,没有明确规定案件在审判阶段是否可以启动合规整改,但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精神与相关文件规定。
在稳定就业方面,建材公司实现大量村民就近就地稳定就业,有效缓解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在税收方面,此公司为当地税收作出更大贡献,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帮助缓解地方财政紧张。
另外,该案符合合规整改适用案件范围,并且建材公司的犯罪主观恶性低,案发后积极配合相关机关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专家在意见中明确对于“较为严重”的涉企业犯罪案件,可以适用合规整改。合规不起诉制度只是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一部分,不能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合规整改。在理论上,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不排除对重罪企业的适用。检察机关仍然可以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考察和合规监管,并进行其他合规奖励,比如“提出宽大的量刑建议, 建议法院降低罚金额度”等。
2020年3月份,最高检在第一期合规改革试点期间表示,“检察院对民企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一年后第二期试点工作中强调“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
区别在于,第一期试点中倡导的“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在案件适用犯罪方面只能局限于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轻罪刑事案件;第二期试点的合规结果增加了“轻量型”的内容,即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之后,涉案人员的实刑年限会更少,处罚力度会更轻,即在不起诉、不判处实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种“从轻处罚”的可能性,这意味着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重罪刑事案件,从政策上被纳入到合规改革的适用范围。
在最高检已经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陆续出现了在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中,对涉案企业适用合规整改的案例,风向标意义明显。
比如,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关某某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可对关某某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检察机关在认定关某某有立功情节的基础上,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另一起是深圳市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X公司通过S公司低报价格进口榴莲415柜,偷逃税款合计397万余元。案发后,X公司规范了报关行为,主动补缴了税款。后公司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实现合规管理对所有业务及流程的全覆盖,取得阶段性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深圳市检察院对X公司及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X公司被不起诉后继续进行合规整改。
此外,还有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启航等五家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启航公司在无真实水果收购和出口的情况下,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共计人民币7699555.4元。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后,检察机关提出如下量刑建议: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到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涉案的4家青岛企业和1家深圳企业建议法院从轻从宽处理。
各地启动“重罪”案件合规整改程序、标准不一
谁来启动企业合规程序?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有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
李伟、赵运恒均表示,在实践过程中,企业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申请,另外检察机关也可以依职权启动企业合规程序。
实践中,各地对启动“重罪”合规程序各不相同。
李伟表示,即便出台了一些指导性的意见,但企业合规启动的程序都不够清楚。具体而言,对于谁申请、谁批准合规整改,每个地方执行的标准不一致,很多地方都在进行尝试。
另外,在审判阶段能否进行企业合规,目前来说都存在争议。有的地方可能还要报到省级检察院去进行协调,各地方存在各自的处理方式,各地方把握审批标准的尺度也不太一样。
赵运恒表示,按照第二轮企业合规改革时发布的适用第三方监管的指导意见来讲,由当事人、律师或者企业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就应当启动,但在现实中存在检察机关不审查合规申请的情况,并且目前也没有设置不予启动合规整改程序后的救济途径。
而且,启动合规的职责存在冲突。根据第三方监管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由办案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适用,但现实中,部分检察院上报到省、市检察院来决定是否启动企业合规。
李伟还提到,目前法院在合规整改中的地位并不明确。但有地方法院已经明确介入对企业合规整改效果的审查。此前浙江某法院通过一个听证的方式来评估企业的合规整改的效果,这是国内首个法院以公开程序处理合规整改问题。至于法院在合规整改启动上的作用,目前可能通过会商的方式进行。案件提起公诉后启动企业合规整改的,因涉及审理期限问题,法院应当介入并进行审查。即便对构成犯罪的企业,鉴于合规整改犯罪预防有特殊价值,法院可通过中止审理的方式让检察机关主持合规整改。对于经合规整改可能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法院也可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适用企业合规的案件范围过于宽泛、较不明确
赵运恒表示,目前启动企业合规的实质条件过于宽泛,导致难以精确适用于案件。目前,适用合规仅要求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犯罪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企业等四类不能适用。
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提到,日常工作中接触到不少来咨询多个罪名能否启动合规整改程序的客户,但合规整改案件能否适用多个罪名的案件并没有明确要求。
对于下一步,如何稳步推进企业合规。赵运恒表示,目前在企业合规落实过程当中,还需要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他建议,为了更好地推进企业刑事合规,首先在意识形态上,应当增强检察机关、第三方监管等各方认识企业合规的重要性。并逐渐加紧相应落实措施。
其次,继续探索尝试适用企业合规的方式。目前企业合规没有相应立法,还需要各方在法律范围内不断探索,并且考虑如何推动司法机关对企业合规做更多尝试。
另外,企业合规需要有透明化的程序,一套更为详细的流程细则。这个流程也一定涉及利益各方,包括企业、其他监管部门、律师等,保障各方参与到刑事合规的过程,可产生相互监督和制约的作用。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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