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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行业依法合规开展大病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引导行业依法合规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发布时间:2021-06-08 08:42 星期二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芬棉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在整合此前多种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础上,银保监会日前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出台《办法》形成的监管制度,构建了一套覆盖大病保险承办全流程、全环节的监管体系,包括事前的经营条件管理,事中的投标管理、服务规范、财务管理、清算管理、风险调节管理,事后的市场退出管理等各项制度。

整合此前相关规定

全面增强监督合力

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是将2013年印发的《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和2016年印发的大病保险五项制度进行整合后形成的。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银保监会所说的大病保险五项制度,指的是大病保险招投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服务制度、风险调节制度及大病保险市场退出制度。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在制度安排中,对招投标制度及退出制度等作出规范。

在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新鹏看来,自《指导意见》发布后,地方社保部门通过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运用保险公司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切实减轻了政府负担,改善了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说,大病保险是对城镇居民医保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充。城乡居民所患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大病,以及所需医保用药目录范围外的进口药、特效药及新药时,在基本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仍然较高时,可由保险公司分担,而且保险公司负担的护理费、营养费也比医保的标准高。

大病保险市场广阔

险企经营须有资质

任自力说,大病保险市场空间大、市场潜力也大,有许多保险公司争抢市场份额。目前我国有200多家保险公司,以小公司居多。为了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补充医保的作用,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有要求,即必须通过招投标程序,由中标的保险公司承担。一些注册资金不多、网点少、机构不健全、人才储备不足的保险公司则被淘汰出局。

依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多达11项,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3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不低于150%;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类别均不低于B类;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建有健康保险事业部,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能够对大病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具备完善的、覆盖区域较广的服务网络;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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