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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人民银行8月30日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从多个维度划分关联交易类别,提出内部管理总体要求,分类提出关联交易管理具体要求,并强化报告和披露要求、明确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文件的起草说明,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是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键,也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方式。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既要开展本级关联交易管理,指导和督促附属机构满足相应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定,还应从集团整体、跨行业、跨机构视角,对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进行收集汇总、监测分析和评估预警,以促进金融控股集团规范运作和稳健经营。

  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穿透识别、合理公允、公开透明和治理独立等原则。关联交易应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确保交易条件合理、交易价格公允。金融控股公司应维护附属机构的独立运作,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

  征求意见稿从多个维度划分关联交易类别。具体而言,按照交易主体不同,将关联交易分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交易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前者受人民银行监管,后者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按照管理目标不同,集团内部交易重点防范虚构交易、转移利润、隐藏风险、监管套利等问题,集团对外关联交易重点防范利益输送风险;按照交易类型不同,将关联交易分为投融资类、资产转移类、提供服务类及其他,以便于开展统计分析和风险管理;按照交易金额不同,将本级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还分类提出关联交易管理具体要求。其中,针对本级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建立关联交易协议签订、内部审批等全流程管控措施;针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充分发挥指导督促作用,重点关注重要附属机构、未上市且未受监管实体的关联交易管理合规性;针对集团内部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评估交易的合理性、各机构之间的依赖关系以及风险传染性等;针对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关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等。

  征求意见稿还对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定价、审计和内部问责提出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审慎设置关联交易限额,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从事禁止性行为。征求意见稿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安排。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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