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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未充分披露受限货币资金等情况 中迪投资收警示函


  12月1日,中迪投资公告称,公司于11月29日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因公司存在董事会召集程序存在瑕疵、未充分披露受限货币资金、销售合同签订瑕疵及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等情况。

  警示函指出,中迪投资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董事会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公司在召集董事会会议前,曾有4次未向个别董事发放会议通知,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二)未充分披露受限货币资金情况。公司子公司达州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存在受限冻结货币资金901,689.16元,但公司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三)销售合同签订瑕疵及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公司部分销售合同条款设定及履行上存在瑕疵,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买受人义务或保存相关通知资料,使得公司2021年确认收入的依据不充分,涉及金额3,025.36万元。

  警示函指出,中迪投资存在的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中迪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完善内控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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