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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问询回复中未能严格对照相关名录、国家标准等对香兰素产品的性质作出审慎认定 亚香股份收警示函

  关于对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申报材料及问询回复中,未能严格对照相关名录、国家标准等对香兰素产品的性质作出审慎认定,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客观。

  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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