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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监局向众泰汽车及公司董事长等下发警示函 明确指出公司发布澄清公告不及时

  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黄继宏、连刚、杨海峰:

  11月3日晚,有媒体报道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或公司)内部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将从海外引进先进的动力电池技术并成立合资公司。目前双方正在更进一步的洽谈中……但可以确认的是,我们的电池技术比宁德时代更加先进”。

  3日晚,众泰汽车董秘杨海峰和品牌部负责人知晓上述报道后,向董事长黄继宏、总经理连刚汇报。11月4日,众泰汽车已核实被采访对象非公司员工,公司没有从海外公司引进先进的动力电池技术并成立合资公司事宜,报道中相关事项不属实。但众泰汽车未就不实内容向媒体提出更正或撤回要求,也未及时发布公告澄清,直至11月8日才发布公告。

  众泰汽车董秘杨海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重整进展的问题时,答复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长黄继宏、总经理连刚、董事会秘书杨海峰对未及时披露澄清公告负有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杨海峰对未准确答复公司重整进展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黄继宏、连刚、杨海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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