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锂矿”拍卖惊现“豪横加钱哥”!单次加价1.82亿元 ,“宁王”入局变数增多
川西锂矿公司斯诺威54.29%股权第三轮拍卖在11月29日上午11时开始,起拍价为6亿元。此次报名方由早前两轮的5位缩至3位,出价频次也大幅下滑,不过拍卖在午后惊现神奇一幕,在前一位竞拍方出价6.18亿元的情况下,13时55分,编号“O6829”的竞拍方直接加价1.82亿元,第三轮拍卖达到8亿元封顶价后也自动结束。而早前两轮中,单次加价最高的仅有5400万元,第三轮的这位竞买者出手堪称豪横。竞拍公告显示,第四轮拍卖起拍时间为第三轮拍卖结束后48小时内。
图片来源:阿里资产破产拍卖平台截图
值得注意的是,11月28日,宁德时代宣布成为斯诺威重整第一顺位投资方后,协鑫能科则官宣握有斯诺威66.2%总债权,且通过参股公司持有斯诺威45.71%的股权。在强手如云的情况下,斯诺威股权竞拍及控制权争夺的变数陡然变大。
股权拍卖短期或难结束
握有丰厚锂矿资源的斯诺威成了市场上的“香饽饽”。资料显示,斯诺威拥有四川省雅江县德扯弄巴锂矿、石英岩矿详查探矿权,工业矿和低品位矿矿石量达2492.40万吨,氧化锂储量达29万吨,平均品位1.18%。
图片来源:阿里资产破产拍卖平台截图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斯诺威股权第一轮和第二轮竞拍均有5位竞拍方报名,而本次则仅有3位。竞买记录显示,在第三轮竞拍中,3位报名方均有出价。早前,盛新锂能和天华超净先后披露参与本次竞拍,暂未有其他公司明确参与竞拍。
前两轮竞拍的出价次数分别为26次和28次,第三轮仅有7次,但最后一次出价的竞买方加价幅度较大,一举在第三轮较量中胜出。作为市场上稀缺的资产,斯诺威第三轮拍卖人气丝毫未减,截至11月29日15时,第三轮拍卖吸引3.7万人次围观。
由于斯诺威市场预期价值较高,结合本次竞拍规则,拍卖竞价较为火爆,且很难在短期即完成竞拍。本次拍卖活动包含多轮拍卖,每轮拍卖均设有封顶价。管理人在公告中解释,以第一轮起拍价2亿元为基数,在竞价过程中,每增长2亿元,即到达本轮封顶价,将触发熔断机制(即当竞买价格在第一轮拍卖达到封顶价4亿元、第二轮拍卖达到封顶价6亿元、第三轮拍卖达到封顶价8亿元,以此类推,均将触发熔断机制)。每轮熔断后,当轮拍卖结束,竞买人应按照要求交纳(补交)拍卖保证金,按照新一轮次拍卖规则继续参加竞价。
背后争夺胶着
随着宁德时代的入局,斯诺威的控制权归属变得扑朔迷离。
因资不抵债,斯诺威目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今年10月11日,雅江县人民法院裁定自10月11日起对斯诺威进行重整。经雅江县人民法院同意,根据有关规定,管理人面向全国公开招募并遴选重整投资人。
11月28日,斯诺威管理人宣布,经遴选专家评审组评议,推荐宁德时代为第一顺位候选重整投资人,协鑫能科为第二顺位候选重整投资人。
而成为斯诺威重整第一顺位投资人,并不意味着宁德时代能铁定成为重整投资人。“重整计划能否表决通过,是第一顺位投资人成为最终重整投资人的关键因素,第一顺位投资人要是过不了这一关,理论上就该出局,由第二顺位投资人来主持重整计划的设计,继续推动重整程序。”曾主持过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的资深人士游念东指出,如果没有第三方干预,只要重整计划不能依法表决通过,则第一顺位投资人只能退出。
按照程序,待《重整投资协议》签署生效且报经雅江县人民法院同意后,将召开斯诺威公司债权人会议,组织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在分组表决上,债权组需要占比2/3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表决通过,出资人组亦然。
协鑫能科握有债权优势。协鑫能科11月28日公告称,公司分别与全资子公司协鑫锂电、四川协鑫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协鑫锂电、四川协鑫将包括但不限于对斯诺威的债权及其全部相关权利转让给公司,上述二家全资子公司共计转让债权金额为5.13亿元。公司参股企业四川锂珩转让斯诺威的债权金额为5.58亿元,转让价格为4.48亿元。此外,四川珩鑫合计持有斯诺威45.7142%的股权。
公告显示,斯诺威管理人初步审查债权(含已确认)共计16.13亿元。以此来看,协鑫能科已经控制斯诺威多数债权,届时在斯诺威债权人会议的投票中将处于优势地位。
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协鑫能科已收购债权占斯诺威公司总债权的66.2%,且有45.71%的股权在手,如表决不通过,重整计划将难以推进。除此之外,因成都兴能持有的斯诺威公司54.29%股权还在拍卖中,目前尚未确定出资人身份,需待拍卖完成,才能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但在游念东看来,若宁德时代成为重整投资人,届时重整方案对相关利益方的补偿安排包括谈判技巧都将至关重要。若宁德时代给出的清偿安排较公允,比如普通债的清偿率比照清算状态下能上浮比如20%-30%,即使握有多数债权的协鑫能科投下反对票,法院仍可能依法做出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决定(俗称“强裁”)。而在出资人组方面,假设债务人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下,重整投资人通过“增资注资”方式取得对债务人的控制权是符合《企业破产法》“公平对待出资人”的立法本意的,即使出资人组的表决不能获得法定多数的通过,也不影响法院做出强裁。
游念东最后补充强调说,“公允”二字看似简单,其实在司法重整这种特定的环境下有极丰富的内涵,真正做到也不容易,这就要看宁德时代对此次竞争的重视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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