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塑科技:1年利润,95%“编造”!证监局出手了!
原标题:1年利润,95%“编造”!证监局出手了!
又有2家公司因虚增利润领到证监会罚单,这次是模塑科技(维权)和ST华英(维权)。
模塑科技、ST华英12月27日晚间双双公告,日前分别收到当地监管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模塑科技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3197.01万元,占2020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的95.24%;ST华英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1.68亿元。
对此,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模塑科技处以120万元罚款,并对包括董事长曹克波在内的四名高管合计处以240万元罚款;河南证监局决定对ST华英处以150万元罚款。
模塑科技:公司、高管同时受罚
根据模塑科技披露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3197.01万元,占2020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的95.24%,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来看,模塑科技主要通过4种方式虚增利润:
一是将2019年度与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模塑)发生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在2020年度确认,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00万元。
二是确认北汽模塑2020年度技术开发服务收入时未扣除北汽模塑代垫费用,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0万元。
三是通过要求供应商配合提供虚假采购折扣以虚减成本,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100.00万元。据披露,2020年11月,应模塑科技的要求,天津盛相电子有限公司和河北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外协供应商分别与模塑科技签订采购折扣协议,配合模塑科技提供虚假采购折扣。根据上述协议,两家供应商各提供50万元虚假采购折扣,模塑科技据此虚减了100万元成本。
四是2021年度发放2020年一次性奖金,并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1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
江苏证监局认为,模塑科技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真实披露相关财务数据,导致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相关规定,应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其中,对模塑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总经理曹克波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因其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决策者、知悉者,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财务总监钱建芬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因其是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的决策者、参与者,并且是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编制、审核者,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另对副总经理朱晓华、财务经理刘华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0万元罚款。
模塑科技主要从事汽车保险杠等零部件、塑料制品、模具、模塑高科技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是中国领先的汽车外饰件系统服务供应商。据模塑科技2020年年报,公司当年度实现营收61.24亿元,同比增长11.57%;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45.87万元,同比下降78.16%。由此看来,虚增利润成为模塑科技2020年度账面净利润为正的重要因素。
2020年1月至2月,模塑科技的股价曾创下2个月暴涨4倍的纪录,2020年2月11日盘中一度触及16.15元的最高点。
ST华英:公司受罚150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年,ST华英通过少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1.68亿元,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相比于模塑科技的详细披露,ST华英并未在27日晚间的公告中披露具体违法细节。
记者查询ST华英2020年年报发现,其2020年实现利润总额为净亏损10.21亿元。
河南证监局认为,ST华英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河南证监局拟决定对ST华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华英农业是以樱桃谷鸭加工为主,集祖代种鸭繁育、父母代种鸭、种鸡孵化、商品鸭/鸡养殖、屠宰冷冻加工、熟食加工、饲料生产、羽绒加工等系列化生产于一体的国家大型禽类食品加工企业。因公司2020年年报和2020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起被深交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且“其他风险警示”处理,证券简称变为*ST华英。
因原控股股东华英禽业总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全部偿还完毕,公司资金占用情形消除,*ST华英于2022年4月28日向深交所提出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及因大股东占用资金引起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申请,并于6月23日获深交所同意,成功“摘星”。
对于此次受罚,模塑科技和ST华英皆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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