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网络热点

沪伦通迈出重要一步!沪伦通落地指日可待!

原标题:沪伦通迈出重要一步!沪伦通落地指日可待!

今日下午,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中国证监会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就沪伦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跨境转换等业务规则,起草了监管规定,对参与沪伦通的市场主体行为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沪伦通规则共30条,主要内容有:明确沪伦通CDR发审制度,按照公开发行CDR进行监管,明确CDR数量上限等要求,规定境内证券公司参与条件、备案要求,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等。

那么,沪伦通的开通有何重大意义?与沪深港通有何不同?对投资者有何影响?标的企业选取时考虑哪些因素?下一步,有何打算?经济日报记者带您权威解读。

有何重大意义?

沪伦通,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机制,是指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依照对方市场的法律法规,发行存托凭证(下称DR)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同时,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安排,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沪伦通包括东、西两个业务方向。东向业务是指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中国存托凭证(下称CDR)。西向业务是指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伦交所挂牌全球存托凭证(下称GDR)。

为稳妥起步,DR的基础证券仅限于股票,东向业务暂不允许伦交所上市公司在我国境内市场通过新增股份发行CDR的方式直接融资。CDR的上市交易通过境内跨境转换机构建立初始流动性的方式加以实现,即境内跨境转换机构将其在境外市场买入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基础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转换成CDR后上市交易。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则可通过发行GDR直接在英国市场融资。符合条件的两地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到对方市场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从事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沪伦通是深化中英金融合作,扩大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一项重要举措,符合十九大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精神,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扩大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提高境内市场的深度和国际化水平,推动境内证券机构开展跨境证券业务,提升证券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为两地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进入对方市场投融资的便利机会,使境内居民在本地市场实现投资境外品种,支持A股上市公司从境外市场融入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开展跨国融资和并购;三是有利于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四是有利于深化中英金融合作,共同打造中英“黄金时代”增强版。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郭田勇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沪伦通的开通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范围扩宽,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取得显著成效。在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共同繁荣发展的同时,也提升了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

“对外开放是国家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沪伦通以实现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挂牌CDR和境内上市公司发行GDR为起步,后续将视市场发展深入优化配套制度,为境内投资者提供更便捷的投资境外优质上市公司的机会,为境内上市公司拓展国际业务、提升国际知名度提供更多支持,并在这一过程中推动上交所国际化进程,提升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交易所,更好服务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对于沪伦通的愿景,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与沪深港通有何不同?

沪深港通是由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境内投资者的交易申报订单路由至境外交易所执行,并由两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为本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代为持有境外证券并参与清算交收的互联互通模式。

沪伦通是沪伦两地满足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到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存托凭证的模式。投资者参与存托凭证交易结算的模式与股票类似,同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沪伦通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间可以相互转换。利用基础股票和存托凭证之间的相互转换机制,打通两地市场的交易。

形象地说,沪深港通是两地的投资者互相到对方市场直接买卖股票,“投资者”跨境,但产品仍在对方市场。而沪伦通是将对方市场的股票转换成DR到本地市场挂牌交易,“产品”跨境,但投资者仍在本地市场。

对投资者有何影响?标的企业选取时考虑哪些因素?

沪伦通下CDR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事项由上交所在业务规则中进行明确。试点初期,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沪伦通下CDR投资。

为了有效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业务特征,沪伦通制度规则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公平对待境内投资者,并引入了多方位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一是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要求证券公司为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开通沪伦通下CDR交易权限时,应当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投资者的开通申请进行评估,并充分告知沪伦通CDR投资风险。

二是明确发行人法律责任。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CDR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确保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安全。要求存托人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侵占、挪用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四是保护境内投资者的知情权。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任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办理沪伦通下CDR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联络事宜,建立与境内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按照规定保护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建立纠纷调解机制。要求存托协议明确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由境内法院管辖。当沪伦通下CDR投资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在境内法院向基础证券发行人提起证券诉讼;或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约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沪伦通采用存托凭证两地市场互相挂牌模式。欢迎符合条件的沪伦两所上市公司向对方的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提出相应的发行上市申请,积极参与东、西向业务。

CDR方向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为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公司,上市年限和市值规模应符合一定标准,其目的是选取在英国市场流动性较好,有较为广泛投资者基础的发行人参与东向业务,实现项目平稳起步。

GDR方向上,伦交所欢迎上交所主板市值规模达一定标准的公司发行GDR。

下一步,有何打算?

《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就沪伦通东、西向业务涉及发行上市、跨境转换、持续监管要求、监管执法、投资者保护等事项作出重要的原则性规定。目前,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的部署下,已经完成沪伦通业务方案的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安排也在有条不紊的准备过程中。

下一步,上交所将尽快发布业务规则,牵头开展市场就绪准备工作。同时将继续与伦交所、境内外主体紧密联系,共同推动伦交所优质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非融资型存托凭证;大力支持境内蓝筹企业借助沪伦通业务渠道,充分利用伦交所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拓展国际业务,提升国际知名度。

“对外开放是国家繁荣富强的必经之路,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不忘初心,不辱使命,上交所将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对外开放的政策精神,一如既往地发展国际化战略,努力建设成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相匹配的世界领先交易所,更好地服务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

(经济日报 记者:温济聪 见习编辑:于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本文来源于网友自行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