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原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

第六条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原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

1.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

2.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符合本款1项、2项要求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三) 具有长期、稳定、合法的原油销售渠道。

(四) 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第七条申请原油仓储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 拥有库容不低于5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三) 具备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原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 长期、稳定原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 长期、稳定、合法原油销售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四) 原油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五) 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 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 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申请原油仓储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 申请文件;

(二) 原油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三) 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四) 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 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 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原油销售、仓储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二条接受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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