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对对冲基金与金融风险进行监管?有哪些具体措施?

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冲基金行业获得极大的发展,然而90年代却是国际金融动荡不安的年代。从1992年欧洲货币危机、1994年债券市场危机及墨西哥危机,到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许多人指责对冲基金是金融风险之源,特别是导致了亚洲金融危机。然而任何事物的发生,外因起重要作用,内因则具有决定性作用。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要求对对冲基金加强监管,完善国际金融体系呼声很高。深受危机之苦的亚洲各国和地区则采取断然措施严加防范对冲基金。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已于1998年9月宣布实行固定汇率制,停止在国外进行林吉特与外币的兑换。1998年8-9月,香港特区政府非同寻常地在汇市、股市和期市与“对冲基金”展开激战,金融管理局局长任志刚给格林斯潘写信,陈述“自由市场不是受投机者操纵的场所,如果被操纵了,那就是国际金融系统有问题”。台湾当局则干脆严禁索罗斯旗下的基金进入。

格林斯潘在国会就向LTCM基金筹资问题作证时,明确表示不同意对对冲基金实行直接管制(DirectRegulation),因为对对冲基金实行直接管制不太可能由美国一个国家来有效地实施。尽管对冲基金的金融冲击可能很大,其物质存在(PhysicalPresence)却并不大。在全球通信能力惊人且唾手可得的条件下,交易可从任何地方开始。大量对冲基金兴起仅仅是电脑空间(Cyberspace)迈出的一小步。

怎样对对冲基金与金融风险进行监管?有哪些具体措施?

美国所采取的任何限制对冲基金流动性的直接管制,肯定会双倍地导致那些更具进攻性的对冲基金迁移出去,不再隶属于美国的管辖范围。因此,格林斯潘判断:“我们所能做得最好的就是我们今天所做的,即通过管制基金的来源间接地管制它们。”否则,对冲基金一旦流出美国,更是鞭长莫及,这在对冲基金影响到美国金融市场的时候对美国并不利。

虽然直接管制无效,但格林斯潘认为,防范对冲基金风险尚有两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对冲基金的贷款人(Lenders)和合作伙伴(Counterparties),他相信商业和投资银行具有分析对冲基金敞口风险程度的能力。因此,除极少例外,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他们将控制对冲基金导致的风险。第二道防线是银行监督者(BankSupervisors),因为银行监督者要检查贷款程度的安全性和良好性。“我们既不试图也不应该鼓励微观管理的银行的借贷活动。虽然如此,我们已经具备强大的评估能力,可以评估OTC衍生工具市场和对冲基金的复杂的借贷活动。”

格林斯潘还警告限制对冲基金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他说:“假如不知何故,对冲基金在世界范围内被禁止,美国金融市场将不再能享受对冲基金活动所带来的好处,包括通过对冲缩小价差。最终将损害效率,令金融价值缩水,人民生活水平降低,这一切将是沉重的代价。”IMF在其专题报告中对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展开了较为详细的讨论,提出若要对对冲基金之类的集体投资工具予以管制,需从3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市场完整,三是系统性风险。IMF通过分析,一方面指出对冲基金实际上还是要接受许多监管,另一方面表示没有必要单独对对冲基金加强监管。

1,保护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并不是实施更严格管制的理由。

在美国,如果对冲基金仅接受那些来自机构投资者、公司或者具有高额净资产的私人投资的话,那么大部分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管制措施将并不适用于他们。因为上述投资者被认为是有自我保护能力(FendforThemselves)的。对冲基金以私募,即以某个特定的个体为交易对象而不是公开宣传的方式发行证券。只要他们以这样的方式组建,绝大多数对冲基金就不必以证券发起人的身份注册,也用不着向外界公开他们的财务及资产头寸状况。

对对冲基金与金融风险进行监管有哪些具体措施?

但是对冲基金仍必须向投资者递交备忘录及审计财务报告,以提供所有有关基金证券及活动的重要信息。在外汇交易衍生市场上活动的对冲基金必须遵循有关的登记、信息披露、记账的规定。美国的商品交易法要求商品联营商(投资信托、辛迪加或在期权、期货市场上从事类似商品交易的企业)进行登记,提供有关历史业绩的信息,上交年度报告,向投资者提供周期性的会计报表及经审查(证明)的年度报表。他们必须向美国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和公平交易委员会递交详细的记录以备检查,有时候包括每一笔交易记录。甚至那些在美国期货市场上操作或以美国为基地的离岸基金也要遵循这些规定。在英国,对基金管理活动予以管制的金融服务法区分了核定单位信托与不受管制的集体投资工具之间的区别。对冲基金要使自己不像单位信托那样受到管制(例如内部化名、投资策略公开且得到允许),就不能做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普通大众申请投资。

另外,他们也要遵循某些规定,如在有组织的投资交易上的活动须遵循有关这些交易的细则及公开性的规定,其中一些规定是金融服务法作出的,要从事商品及金融期货或期权交易,对冲基金就需要获得金融机构管理局的授权。如果集体投资工具既非这类金融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也不是交易者,那么就不必一定要获得这种授权。和其他国家一样,那些从总体上施用于英国商业及投资活动的法律,例如有关内部人交易及市场操纵、公司利息公开的法律,以及有关成交量和兼购的法律,既适用于其他市场参与者,也适用于对冲基金。

2,保证市场一体化的业务公开

第二类的管制措施意在允许官员在个别市场对试图控制或操纵市场的参与者展开调查。虽然对冲基金的私下合伙和非常住居民的身份使他们不必遵守其他实体所必须遵守的有关申报规定,但仍然要遵守英国和美国的交易及头寸申报的规定。在美国,大额外币头寸申报由联邦储备体系代表政府进行管理,对冲基金也处于该系统管辖之中。凡是在上年任何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签订的以英镑、加拿大元、马克、瑞士法郎、日元等五种货币之中任意一种货币标价的价值超过500亿(含500亿)美元的外汇合约,交易商都必须在本年度中按周、按月上报头寸。

在去年任何一个季度末签订的价值超过10亿美元的未兑现的外汇合约,交易商都必须递交季度报告。设在美国的机构要递交一份国内及国外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合并报表。在美国,财政部有权要求获得有关交易商即将发行的或最近刚发行的证券头寸的信息。这些信息使财政部能确保大交易商没有挤压其他市场交易者。许多期权交易所建立了大额期权头寸申报系统,以跟踪大额头寸的净变化,并及时察觉过多地卖空未填补的期权头寸的情况。

而且,证券交易法要求规模较大的投资机构的经理将他们总额超过10亿美元的外汇交易账户及其所拥有的NASDAQ板块的证券按季向证券交易委会(SEC)报告。在期货交易中,CFTC要求上报所有超过某一临界值的期货头寸。CFTC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检查所有的大额交易、头寸、存货、协议以及交易商的姓名和地址。凡是所有须申报的期货头寸,交易商都必须详尽申报,而CFTC与美国司法部要对此进行检查。CFTC规定的细则限制了交易商在特殊的商品期货市场上所拥有的投机头寸,例外的情况仅当交易商能够表明他的现金头寸有风险或他从事了套利活动才出现。

最后,当CFTC怀疑市场被操纵或垄断时,有权采取紧急措施。为了加强CFTC的监管,期货交易所设置了一套识别大额交易商身份及通过保证金要求来限制头寸与信贷敞口风险的系统。例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要求交易商如果拥有100份以上的标准,普尔500合约,就必须上报。美国的期权交易所设有大额头寸申报系统,被应用于个股期权及股指期权的交易。英国也有期货及商品交易申报规定。另外,政府债券交易商须每日将他们的头寸向英格兰银行报告,英格兰银行也有权力要求在批发市场上的交易商提供一些特殊业务的有关信息。适用于英国市场和投资业务的法律也适用于对冲基金。这些法律包括1993年出台的(关于内部人交易及操纵市场的)刑法、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1985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股利息公开的法律,要求任何达到3%的利息及今后每升一个百分点都要予以公开)和接管法(其中规定,如果接管英国公营公司,应成立接管与合并司法小组)。

3.系统风险管理

第三类管制的目的是防止不谨慎的贷款扩张可能会损害到整个金融体系,包括保证金要求、抵押品需要、限制私人交易对象的敞口风险等。这些管制措施对对冲基金与银行、经纪商及其他交易商之间的关系有所影响。由于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股票交易所本身都规定证券交易须交纳保证金,因此美国的金融中介不会碰到有顾客违约的情况。大多数的贷款都是有抵押的,其数目视投资所面临的市场风险而定。典型的情况是,经纪商向大的机构投资者增加贷款时,要受到内部信贷委员会的监督,如果贷款额超过某一限度,就要征得该委员会的同意。

为了管理对冲基金贷款时所发生的信贷风险,第一流的经纪商和银行密切关注他们与对冲基金之间所发生的头寸并逐日记录,要求每日支付利息,只在适当的时候才发放抵押贷款。他们监视着对冲基金的投资战略、月度利润以及投资者退款的情况。

在了解对方信誉及自身与每家对冲基金之间关系强度的基础上,债权银行和经纪人仍将就向对冲基金发放的贷款设立一些限制。美国和英国管理当局都认为:对冲基金没有给系统风险管理带来独特的挑战,而且现存的管制工具和监护程序足以预防这方面的任何问题。然而,在技术日新月异的环境下,不断涌现新的金融工具且现存工具的性质也不断改变,这需要敏锐的监护和一套不断适应新情况的管理结构。

问题在于,管理当局认识到一些金融中介不具备正确判断能力,也不具备与对冲基金交易风险有关的专业知识。他们承认,即使可以了解大交易者通过有组织的交易所操作的头寸,但难以了解交易者在其他市场上的信息,因而难以判断其他市场的问题严重到什么程度。风险的存在并非制定规则的理由,管理当局不认为应该专为对冲基金颁布一套规则。而且,实施任何披露和报告,都必须在资料的及时性与对参与者隐私和市场流动性造成的影响之间寻求平衡。要及时地获得资料,则成本太高,还可能减少参与者。

对对冲基金之类的国际投资引起的金融动荡,如何完善或建立新的国际金融体系问题,各方提出了许多解决方案。

具有代表性的有8种:

①(在现行的IMF体系中继续推行金融自由化;②超国家机构或者全球机构方案;③建立区域性货币联盟;④重建布雷顿森林体系方案并更严格地执行;⑤重建“金本位”,⑥建立单一世界货币及世界中央银行;⑦解散现有的国际货币机构;⑧实行“真正自由的”货币体系。

以上8种改革思路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现存世界经济协调机制的框架内,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程度的改进;另一类是彻底否定国际干预而走向完全自由的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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