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的制度 期货市场有哪些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三)

交易限仓制度:

交易所实行交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在某一期限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的上市品种、合约,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特定客户,制定日内开仓交易量,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确定。套期保值交易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期货转现货: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交换的仓单可以是标准仓单也可以是非标准仓单,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期转现仅适用于本所所有上市品种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期转现的期限: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两个交易日(含当日)止。期转现的期限: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两个交易日(含当日)止。申请期转现的期货头寸处理: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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