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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银行本身就可以发放消费贷款,为什么还要成立消费金融公司呢?

  

  的确让人难以理解。其实,银行本身这样做,是,结合消费贷款的特点,出于自身利益和经营的考虑。今天就和朋友们分享其中的一些主要原因。

  第一个主要因素:减少业务量,扩大业务范围,增加利润:

  消费贷款,额度通常叫,几百元,几千元非常常见,而且,贷款还款,周期间隔短重复,银行资源和工作量,承受能力有限,成立消费金融公司,可以有效减轻主业负担。同时,通过金融消费公司向外放款,放款的利率,浮动的范围更大,赚得更多。

  第二个主要因素:避免对主业造成影响,合规,风险控制等需求:

  银行业有严格的贷款管理规则,包括贷款和还款,逾期的比例等等,这直接影响银行的考核。而消费贷款大多以信用为主,容易出现逾期和失信的情况,对银行经营有重要影响。

  成立金融贷款公司,或者与外合作,中间就有了缓冲周转的余地,减少了银行风险,用老百姓的话讲,有人顶缸了。

  第三,规避法律法规责任,降低成本,加速资金周转:

  例如,对于逾期消费贷款的催收,如果通过正规的法律手段,从报案到起诉到执行,无可避免的,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人力物力,效果难以确定。如果直接催收,例如小没有作用,力度大,又容易引起纠纷。

  而作为金融消费公司,有更多的手段进行处理,

  而且避免了银行直接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

  银行成立消费金融公司,并不是简单的舍近求远。正相反,是银行,深思熟虑的决策,可谓老谋深算

  少担风险多赚钱,合法扩大业务范围,业务量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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