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损害威胁
网友投稿• 2021-12-10 12:51:19 •阅读80
补充规定
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对认定实质性损害威胁所考虑的因素时作了几点补充: (1)出口国具有的尚未被利用的生产能力或存在短期内大量扩大生产能力的可能性; (2)出口国具有的内部转产的能力,即把生产其他产品的生产设备用于生产相关产品的能力; (3)如果调查涉及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则因上述产品相互转换出口而引起进口增加的可能性; (4)对有关国内产业发展的实际或潜在的负面影响,包括对发展相关产品的衍生及高级产品的努力的影响。解读
美国的补充规定有的超出了《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内容,可能加大外国产品被裁决构成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威胁的可能性。美国的法律实践强调“产品存量”在美国有大量的增加,就可以认定对美国产业存在着实质性损害威胁。只要进口产品的存量达到了一定水平,无论数量是否有所增长,都将被认定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对美国的电视机市场的倾销采用的就是“库存猝死法”。日本先将大量的彩电集装箱运抵美国,存放在进口商的仓库里。当囤积到一定数量时,便以比日本国内价格低许多的售价在美国市场销售。在18个月中,日本彩电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从14%急升至50%。美国的彩电生产商遭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欧盟的确定标准 欧盟的确定标准相对简单,包括: (1)倾销产品向欧共体出口的增长率; (2)原产国货出口国现有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的生产能力,以及这些生产能力用于向欧共体出口的可能性。 欧共体迄今为止没有做出过仅仅因为实质性损害威胁便裁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先例,只是在几个案里种同时裁定存在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实践情况 近年来各国对于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调查呈现出一个新的特点,即对具有倾销历史的或者是在其他国家已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出口商的产品进行跟踪,把产品进入进口国的事实作为判断实质性损害威胁的重要因素加以考虑。例如,美国1988年贸易法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应虑相同商品的相同当事人在其他GATT成员国被裁倾销的情况和补救措施,但是要有两次以上被裁定倾销的经历才予以考虑。 纵观各国以往的反倾销法律实践,很少出现因为实质性损害威胁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对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定的规定也比较简单。但是,现代的国际贸易瞬息万变,反倾销法律的时效性越来越强,在发现损害威胁存在时不能及时采取反倾销措施,而是等到法律要求的各种因素都具备时,那么往往实质性损害威胁就成为了现实的实质性损害。可以预见,以实质性损害威胁作为判断损害存在的依据的案例,在未来的国际反倾销法律实践中将会逐渐增多。本文采摘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