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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银行嘉兴分行3宗违法被罚100万 贷后检查不到位等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披露的嘉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嘉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8号)显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湖州银行嘉兴分行”)因3宗违法违规事实合计被罚100万元。

  嘉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显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存在以下2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贷后检查不到位,对公信贷资金被挪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到位,部分贷款违规用于归还股东他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同日披露的嘉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显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吴琛、李森是该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吴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李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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