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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为中小微企业送去政采“大礼包”

  本报讯记者袁瑞娟通讯员潘敏报道日前,广东省财政厅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通过提高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加大评审优惠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完善政策执行情况公开机制、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等措施,为中小微企业送去政府采购“大礼包”。

  在提高预留政府采购份额方面,《通知》要求,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在加大评审优惠力度方面,《通知》强调,各预算单位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原则上按10%(工程项目为5%)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5%增加其价格得分。

  为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通知》明确,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各预算单位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原则上按3%(工程项目2%)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2%增加其价格得分。

  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并要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针对采购人支付采购合同款项慢、电子卖场交易拖欠款项较多等问题,《通知》提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对于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的,验收通过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支付。

  为提升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通知》提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电子保函服务,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做好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政策引导和推广应用工作,采购人应积极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

  此外,《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政策执行情况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范围;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的具体途径和时间要求。

(文章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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