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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用生理盐水假冒“疫苗” 中西药混合冒充纯中药等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28日上午,发布了10个涉药品安全的刑事、行政和民事典型案例。发布数据显示,2013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一审刑事案件2.7万余件,判决人数3.6万余人。此次发布的10个案例,涉及生产、销售假药,消费者与药房生命权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劣药行为等。

  用生理盐水假冒“九价疫苗”

  2018年上半年,牛某某在得知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以下简称九价疫苗)畅销之后,牛某某购买针管、针头等物品4万余套,订制假冒九价疫苗所需的包装盒等物品共计4.1万余套。牛某某与张某某在山东省单县利用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共生产假冒九价疫苗2.3万支。两人通过多个医美类微信群等渠道,销售假冒九价疫苗9004支,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

  经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抽样送检的假冒九价疫苗内,所含液体成分与生理盐水基本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针管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销售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应认定为假药。此类犯罪不仅使消费者支付高价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部分消费者还因此错过了最佳接种年龄和时机,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共同生产、销售假疫苗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牛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疫苗,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黑作坊”将中药和西药混合研磨成粉冒充纯中药

  2018年至2020年9月,高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的住所内,用中药材首乌、甘草、大茴和西药溴已新、土霉素片、复方甘草片、磷酸氢钙咀嚼片、醋酸泼尼松、马来酸氯苯那敏等按照一定比例混合研磨成粉。还雇佣李某将药粉分包、包装为成品。

  高某使用“特效咳喘灵”的假药名,编造该药粉为“祖传秘方”“纯中药成份”,主治咳嗽、肺结核、哮喘、支气管炎,以每包25元至4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86万余元。李某还从高某处低价购买上述假药并加价销售给黄某等人。

  经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高某生产、销售金额达186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七十二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药品公司走非法渠道采购、销售假药

  2018年8月,北京某肿瘤药品公司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采购药品“日达仙(注射用胸腺法新)”。卢某等3人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等2人作为公司负责销售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知上述药品没有合法手续,从非法渠道采购且采购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情况下,仍然以单位的名义于2018年9月7日、11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分两次向被害人吴某某销售上述“日达仙”8盒,销售金额共计9600元。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涉案“日达仙”按进口药品注册标准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属于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经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法院认为北京某肿瘤药品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主管人员卢某等3人,其他责任人吴某等2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

  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北京某肿瘤药品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对卢某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过量服用中药饮片后身亡药房赔偿

  2017年7月6日,杜某某在某药房购买香加皮150克,并于当晚将150克香加皮煎水服用,出现胸闷、恶心、呕吐,被家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检验机构对涉案的香加皮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质量合格产品。某司法鉴定研究所出具《尸检鉴定意见书》,证明杜某某符合过量服用香加皮导致中毒致死,为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自身所患冠心病的潜在疾病对死亡起辅助促进作用。

  杜某某的妻子钟某某等亲属以药房在无执业医师、营业员无上岗证的情况下出售香加皮给杜某某而未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导致其中毒死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药房及其股东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鉴定报告指出杜某某主要因为过量服用香加皮中毒致死,某药房是香加皮销售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四)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某药房在销售香加皮时负有告知杜某某煎服香加皮的方法及注意事项的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药房尽到了告知义务,某药房负有告知义务而未作为,具有过错,构成侵权;本案的损害结果是杜某某的死亡,某药房的过错行为与杜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联系,某药房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杜某某的死亡是药房没有尽到说明告知义务与其自身过错、自身疾病共同导致的,所以药房和杜某某应各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判决:某药房赔偿钟某某等人治疗费1249.5元、丧葬费28735元、死亡赔偿金315403元、鉴定费16000元、其他费用8176元的50%计184781.75元;某药房赔偿钟某某等人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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