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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银行将新增多项监管要求

每经记者:肖世清 每经编辑:段炼

近日,央行网站发布消息称,根据《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央行拟会同银保监会出台与《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相配套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惯例,同时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起草了《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附加监管规定》),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监管要求。

《附加监管规定》拟明确附加监管要求。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附加监管指标体系。为鼓励银行降低系统性风险,避免引发道德风险,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其实《附加监管规定》是对《评估办法》在附加资本要求方面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主要是两点,一个是附加资本要求,一个是要明确生前遗嘱。”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附加监管规定》将建立起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一般性框架,既考虑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国际惯例,也结合了我国银行业的特点和实际监管需要,为在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出台后,确定不同组别和类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具体监管方案奠定了基础。

资料来源:Wind、方正证券研究所 视觉中国图 杨靖制图

“附加资本要求水平适中”

根据系统性重要银行定义,央行相关负责人曾表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规模大、复杂程度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度强,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对金融体系产生较强的传染性,对宏观经济运行也可能产生较大的冲击。因此,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大而不能倒”问题成为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附加监管规定》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基础上,还应满足一定的附加资本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根据分组情况,第一组到第五组组内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此外,若银行同时被认定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不叠加,采用二者孰高原则确定。

温彬表示,从国际比较来看,《附加监管规定》的附加资本要求水平适中,符合我国银行业调结构、稳经营、防风险实际需要。《巴塞尔协议Ⅲ》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的附加资本要求是1%~3.5%,但由于目前没有机构进入3.5%这组,2020年摩根大通也退出了2.5%这组,因此实际范围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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