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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的诉讼事项未及时信披 四川长虹及时任董秘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

   5月13日,上交所发出对四川长虹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其林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经查明,2021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21年5月15日,公司收到海南一中院送达的共9份一审民事判决书,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四川长虹作为所涉票据背书人之一,原告鞍钢公司请求海南一中院判令四川长虹等9名被告向原告连带给付票据金额合计1600万元及暂计利息5.8万元。海南一中院判决四川长虹等9名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鞍钢公司票据金额合计1600万元及利息。上述案件涉诉金额合计1605.8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5.40%,达到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直至2021年12月29日才补充披露鞍钢公司诉公司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上市公司涉诉事项可能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达到信息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就上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2月29日才补充披露相关公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关规定;任董事会秘书赵其林(任期自2020年12月16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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