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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

  本报讯近日,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旨在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记者刘兵

  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

  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为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的优抚对象设立门诊账户,按个人补助资金年标准的30%拨入其个人门诊账户,用于平时在医院门诊就医医保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开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办法》明确,各市县应当本着方便优抚对象就医的原则,将优抚对象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服务“一站式”即时结算范围。医疗保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优抚对象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经费等支出。

(文章来源: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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