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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头部券商IT人员被罚

  又见证券从业人员“老鼠仓”案,这次的当事人还是位技术人员。

  5月25日,广东证监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周某新,因在履职中可实时获取广发证券某自营账户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超1亿元,并明示亲属从事相关交易,从而招致监管处罚。

  券商技术人员获取自营账户信息进行趋同交易此前并不多见,该案被查获为券商设置安全交易防火墙响起了警报。

  跟踪自营账户

  趋同交易上百只个股

  周某新于2015年8月至2021年7月担任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2015年9月至2021年7月,周某新从事广发证券O32恒生电子投资交易系统等交易系统的维护工作。

  经查,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周某新频繁登陆自营O32系统,获知了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的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据调查,周某新、周某明、周某、周某1系同胞关系。周某新与周某明约定,由其将获知的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未公开信息传递给周某明,并安排周某明根据其决策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使用的证券账户包括“周某明”和“周某1”两个账户。

  “周某明”账户于2015年9月开立,于2021年4月销户。该账户交易决策、交易资金来源于周某新,交易盈亏由周某新、周某明承担。经计算,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2月9日,“周某明”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28只,趋同交易金额1.06亿元,盈利277.05万元。

  “周某1”证券账户则是在2019年5月开立,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该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周某、周某1,周某新明示周某明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周某明实际操作“周某1”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经计算,上述期间该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4万元,盈利46.24万元。

  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周某新、周某明向“周某1”投入交易资金,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期间,该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2只,趋同交易金额327.04万元,盈利4.26万元。

  遭广东证监局罚没633万元

  在听证过程中,周某新申辩应以晚于广发证券自营证券账户交易时间部分的趋同交易作为认定违法交易行为的范围,并称自己具备一定投研能力,部分股票投资交易系自主决策开展。此外,他提出家庭困难,过往品行良好,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实质性危害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对于周某新要求以“晚于自营账户交易时间的趋同交易”作为认定违法交易范围的意见,广东证监局予以采纳,并相应减少罚没款数额。不过,对于其“自主决策”、“不知悉他人操作”、“危害较小”等申辩意见,监管并不认可。

  广东证监局指出,周某新将基于工作特殊性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用于为自身或他人谋利,破坏了资本市场秩序,本案处罚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对周某新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广东证监局认定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9亿元,盈利281.3万元;明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万元,盈利46.24万元。对其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做出“没一罚一”的处罚,并对明示他人交易行为罚款70万元,合计罚没金额达到633万元。

  “老鼠仓”、从业人员

  违规炒股屡禁不止

  券商从业人员炒股遭监管处罚频频被曝出,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趋同交易的案例也曾有发生。

  2021年4月23日,证监会公布的一张罚单显示,国金证券前员工利用亲属账户,跟踪6名客户的交易账户信息进行趋同交易获利308万元,遭罚没1208万元、市场禁入3年。

  该员工利用国金证券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设置简单的漏洞,通过私下测试获取了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据悉,该账号具有较大范围查询权限,可通过筛选交易时间、交易证券品种等条件实时查询国金证券全部客户账户的基本信息、任意时段的证券委托明细、成交明细、股票持仓、结账单等数据。

  在现实中,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已经成为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屡禁不止。对此,某券商人士表示,根本原因还是利益诱惑太大,不少从业人员把持不住底线。要在坚持现有的合规管理、培训体系下,加大大数据监测,从技术上更加严格监控。同时,要继续加大处罚力度,以减少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赵宝栋对记者表示,内幕交易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违法行为人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他表示。

  他认为,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与内幕交易一样,是对证券市场有严重损害的“老鼠仓”行为。非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有一定的隐蔽性,当事人也有一定的侥幸心理。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规者终归难逃处罚的命运。本案罚没金额较大,也说明了“老鼠仓”的违法成本很高,为相关从业者敲响了执业警钟。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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