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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票据交易所:民间贴现风险大 企业应当依法用票

  券中社6月9日讯,“民间贴现风险大,企业应当依法用票,防止资金损失。”记者注意到,上海票据交易所警示民间票据贴现风险,官方提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法〔2019〕254号 (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认定民间贴现行为无效以来,法院裁判趋于统一,这对引导票据当事人规范用票,防范票据业务风险、维护票据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开展票据贴现应当经过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无贴现资质的,企业间票据转让必须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

  上海票据交易所列举了一个案例,2018年10月,A公司从B公司买入一张银票,票面金额100万元,支付对价93.7万元。A公司本已将票据转出,后因承兑人出现债务危机,经连续回头背书,A公司重新持有该票,票据到期未获付款。

  2019年6月,A公司向承兑人所在地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要求承兑人等被告共同支付票面金额100万元及利息。该法院判决认为,A公司不能证明其基于何种真实交易关系取得票据,不能证明其为合法持票人,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其可以通过基础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遂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

  2021年1月,A公司向B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B公司的民间贴现行为无效,并要求B公司返还票据贴现款93.7万元及利息。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单纯买卖票据的行为系民间贴现,依照《九民纪要》精神,判决该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但由于A公司明知与B公司进行的系民间贴现行为,其对无效后果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未支持其利息诉请。

  上海票据交易所方面人士介绍到,企业间背书转让票据主要基于以下两种原因:一是出于支付需求,此情形下背书企业与被背书企业之间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二是出于融资需求,背书企业直接将票据卖给被背书企业以获取资金,此种情形下两者之间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司法审判实践称之为民间贴现。2019年《九民纪要》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无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行为无效,对无基础交易关系的企业间单纯票据转让予以了否定。

  也就是说,企业间票据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票据贴现的主体必须是经批准的金融机构。《九民纪要》已认定民间贴现行为无效。

  据介绍,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九民纪要》,其第101条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近年来,票据市场发生的多起风险事件起因于缺乏贸易背景的过度承兑与民间贴现。以某财务公司为例,其为了达到融资目的,在明知无力兑付的情况下,仍通过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进行融资,并违规与票据中介合作,将这些票据转卖至众多企业,造成了巨额损失。《九民纪要》出台的背景正是为了防范和化解此类票据融资风险,维护用票安全。

  上海票交所提示,《九民纪要》公布以来,法院对民间贴现的效力认识逐渐统一,根据《九民纪要》,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普通企业,在无贸易背景情况下买入票据,即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若以此为业,还违反了国家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涉嫌犯罪。一言蔽之,单纯买卖票据,买入主体必须有贴现资质;无贴现资质的,企业间票据转让必须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券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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