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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晨报融媒记者程建宁

  本报讯 6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于新芳就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进行介绍。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全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安全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政府监管、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安全责任。政府监管方面,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明确了地方政府领导责任。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方面,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非居民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了燃气安全的主体责任。

  我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约136万户,占燃气总用户的27.4%。为加强瓶装燃气经营管理,规定了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负责为燃气用户提供、配送、安装燃气气瓶(包括角阀、减压阀),并承担相应的维护、更新和安全用气管理责任,对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燃气的,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明确燃气经营者和专业运输单位双方的安全责任。

  出租屋是燃气事故易发场所,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保证交付的房屋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并承担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承租人应当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从源头上对出租房屋用气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

  随着社会发展,信息化建设势在必行,《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制度和燃气基础设施数据库,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对燃气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价。

  近年来,自治区城镇燃气普及率已达94.7%。《条例》对安全宣传工作做了详细要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文章来源: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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