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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严格规范撤村设居工作程序

  近日,河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撤村设居工作推动“村改居”平稳有序进行的指导意见(试行)》,就撤村设居的条件、程序进行规范。

  《指导意见》明确,撤销村委会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一是符合规划。拟撤销的村委会须位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且处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或者属于县域范围,处于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且是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二是耕地不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完毕或虽未征收完毕,但人均耕地已无法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三是改制完成。集体资产、债权债务得到妥善处置,已经完成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村企”分离,产权关系明确。

  撤村后,设立居委会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地域清晰,规模适度,一般在1000至3000户的范围内设立;在居委会工作人员配备方面,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社区工作者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8人配备。同时,按照面积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按照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已建成居民住宅区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命名更名应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等具体要求。

  《指导意见》提出,构建县级民政部门事前审核、市级民政部门事前指导把关、省级民政部门事后备案审查的三级民政部门共同审核机制,严把撤村设居工作程序。同时,要求各地要加强分类指导,因村制宜,精准实施,有计划有序开展撤村建居工作。充分考虑城镇规划布局、区域功能定位、农民生产生活,不搞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做到财力能承受、群众能接受、工作能推动、发展能持续。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张培奇范亚旭

(文章来源:中国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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