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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保公司绩效评价迎新规:违规受罚、无序设立子公司将扣分

  7月12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下称《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商业保险公司(含国有实际控制商业保险公司)、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质性管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可参照执行。

  《办法》所称的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商业保险公司功能特点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将一个会计年度作为评价期间,运用适当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商业保险公司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情况,以及发展质量、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办法》明确,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结果是商业保险公司整体运行综合评价的客观反映,应当作为商业保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和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和商业保险公司工资总额的主要依据。

  在评价指标方面,《办法》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从此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改革后的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每类权重均为25%。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各维度指标具体为:

  一是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方面,包括服务社会民生情况、服务“三农”情况、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保险资金运用投资实体经济特定领域情况5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保险公司坚守“保险姓保”定位,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情况;

  二是发展质量方面,包括经济增加值率、综合费用利润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5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保险公司发展质量和效率;

  三是风险防控方面,包括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SARMRA 评估)得分、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保险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得分、基本情景流动性覆盖率、综合赔付率、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比例7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保险公司风险防控水平;

  四是经营效益方面,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分红上缴比例3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保险公司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效益水平。

  此外,评价体系还附有加减分事项。例如,商业保险公司在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 、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相关决策部署方面积极有力、精准到位、措施得当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通报表扬、表彰情况等,给予1-5分加分。在减分事项上,突出对企业违规事项的降级扣分,新增发生风险事件和数据失真评价降级,以及违规受罚、无序设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项。

  根据《办法》,财政部门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指标特性,分别采用单一评价或综合评价方式,对各单项指标进行评价计分。商业保险公司在评价期间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且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低于行业标准值中等值水平的,由财政部门以前款绩效评价得分为基础,下调一档确认绩效评价档次,绩效评价得分按照原有得分在对应档次分数区间内所处百分比位置,在下调后档次的对应分数区间内同比例取值。

  绩效评价结果包括绩效评价得分、绩效评价档次和绩效评价级别。其中,绩效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最高100分。绩效评价档次是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得分所确定的水平档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个档次。绩效评价级别是对绩效评价档次再划分级别,以体现同一绩效评价档次内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分为 AAA、AA、A、BBB、BB、B、CC、C、D、E十个级别。

  《办法》要求,对于年度绩效评价档次达不到中档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对照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及时总结原因,分析差距,加强管理,改进考核。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评价方法更加突出行业、历史、监管等多角度统筹的综合评价。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指标特性,合理选用适当的单一或综合评价方法,既鼓励行业领先,也鼓励自我超越,既合理考虑监管目标,又按照市场原则,考虑正常的出资人回报和股东关切。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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