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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出手!整治公众号金融类违规营销内容

  7月13日,“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中心”发布《微信公众平台关于金融类违规营销内容的规范》,称将禁止公众号发布四类金融类违规营销内容,包括金融类欺诈营销宣传、金融类不实营销宣传、金融类误导营销宣传,以及金融类无资质营销宣传。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中心称,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金融营销活动的法律风险,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以下金融类违规营销内容治理规则。

  一 、禁止进行金融类欺诈营销宣传

  ● 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内容中,禁止高收益理财欺诈内容,如推广不正常的高回报理财产品或导流欺诈项目。其中的“导流欺诈项目”通常表现为未明确日化或年化收益,但通过可疑的引导性内容,诱导用户添加个人微信或外链推广高收益理财产品。

  ● 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内容中,禁止有偿荐股类欺诈:以有偿荐股为名,从事欺骗用户跟随掮客购买股票的行为。

  ● 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内容中,禁止以其他新型概念进行欺诈,例如以共享经济、物联网、虚拟币等名义来宣传可以致富、内容夸大描述,易导致用户损失的。

  二、禁止进行金融类不实营销宣传

  ● 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内容中不得含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夸大/不实的金融类营销宣传、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内容:内容明示或者暗示金融产品或服务未来效果、收益或对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例如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国债)。

  三、禁止进行金融类误导营销宣传

  ● 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内容中,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等作为宣传噱头,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金融产品或服务有政府保证。

  四、禁止进行金融类无资质营销宣传

  ● 公众账号名称设置环节,若申请主体填写的名称含有金融类相关业务含有(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基金、证券、借&贷、公募等金融业务或服务相关关键词,主体应具备适当的金融宣传资质,提供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例如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否则不得注册该等名称。

  除了微信公众号之外,微信朋友圈也常见一些贷款中介冒用银行或公积金名义揽客的行为。21世纪经济报道近期报道过《公积金中心在朋友圈投放借贷广告?原来竟是助贷公司“鱼目混珠”》,助贷公司在朋友圈投放以“公金中心”名义发布的广告,再加上“我借了4次都成功了,感谢凭公积金借我18W8,最快1小时到账”以及“年化利率低至6%”的广告词,乍一看还以为是本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放贷。作为助贷机构,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并且微信作为广告发布平台,应负有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义务。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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