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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主动披露”制度调整 对涉税违规行为监管有所放宽

  作为提升贸易便利化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主动披露制度在降低海关行政成本的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自查自纠空间。伴随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推进,海关“主动披露”制度也迎来新的调整。

  对于涉税违规行为,调整后的政策在监管尺度方面有所放宽,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将主动披露时限从自查发现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放宽至6个月。

  对企业而言,此次调整也给企业提供了相对充足的合规自查时间,这不仅可以激励企业规范管理,也能实现海关和企业之间的互赢互利,从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海关“主动披露”制度,一般是指进出口企业、单位通过自我检查,将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海关经核实后依法从宽处理的一种管理模式。

  7月14日,一位海关部门相关人士介绍,当前中国的海关主动披露制度已与国际海关通行做法接轨。“按照国际规则,对企业主动披露的违规行为,海关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而对于那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予行政处罚。”该人士解释。

  基于上述规定,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也重点对涉税违规行为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处理原则等规定进行了重新调整。

  比较明显的变化是,《公告》放宽了原政策中关于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涉税比例和金额条件。具体看,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的比例上限从10%提高到30%,漏缴、少缴税款金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这扩大了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

  与此同时,新政策中还删去了“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用语表述。在新的政策中,“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将不再作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一项必须满足的条件,这有利于提升企业进行主动披露的积极性。

  按照《公告》要求,主动披露的限定有效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这意味着,7月开始,相关进出口企业就可以考虑进行主动披露的准备工作。

  上述海关人士表示,与之前相比,《公告》新增了主动披露的最晚时限要求,这一要求也是鼓励企业对涉税违规行为尽早发现。“企业应当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才能取得不予行政处罚的待遇。”该人士补充说。

  从行业层面看,由于海关对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追征期通常为三年,《公告》新增主动披露的最晚时限后,不仅可以提高企业对合规内审的重视度,也能提升海关执法的公平性。

  记者了解到,2016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后,主动披露制度正式确立,在此之前海关曾进行“企业自律管理”试点工作。

  不过,随着主动披露制度的确立,对进出口企业来说,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鼓励引导企业进行自主合规审视。

  毕马威的分析报告预测称,《公告》对“涉税违规行为”释放的利好趋势,未来有可能扩展至“涉证违规行为”“涉检违规行为”等领域,这会让“主动披露”成为企业自查发现违规行为后的首选合规应对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主动披露制度限期要求,企业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六个月内主动披露的,海关可不予行政处罚;而对于企业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超过六个月后一年以内主动披露的,则需满足涉税比例或涉税金额条件后,海关才可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规定,德勤建议,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需按照不同要求进行内审,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其中对于高级认证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年度内审机会,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而对于其他信用级别企业来说,则需要树立及时披露、引导合规的政策理念,同时要建立定期的海关和企业全面复核合规制度,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以便享受政策红利。

(文章来源:贝果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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