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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赠与协议 可撤销吗?

  张先生:我与李女士系夫妻关系,2018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协议约定:我婚前全资购买的坐落于亳州市经开区的某处房产归李女士一人所有,但未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现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我可以撤销这份约定吗?

  李琼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按照赠与合同处理。

  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的协议看似是对一方婚前财产的约定,实质上是一方将财产赠与另一方。在赠与关系中,除经过公证的或者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因房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若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的赠与没有经过公证,则张先生可以撤销赠与。

  提示:李女士想要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或者在协议中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或者先将房产约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然后再协议约定为李女士一人所有。以上方式均有一定的风险,最稳妥的方法是及时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文章来源: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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