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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修订积分落户新规 首次提出“长三角”4地社保缴纳年限可累计计算

  7月20日,上证报记者从南京市人民政府了解到,南京市政府修订并印发了最新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在南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如有意向落户者可按最新规定条件,通过积分方式落户。其中,新《办法》首次提出,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均可累计纳入南京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办法》将于8月20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在南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如有意向通过积分落户南京,首先应同时具备三大条件,即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而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基础指标包括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居住年限。《办法》首次提出,凡是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都能累计纳入南京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对于意向者在居住年限互认地居住的年限,南京同样予以累计互认并赋分。

  《办法》还明确提出了“加分指标”,包括年龄、学历、专业技术和职业资格证书、服兵役、房屋、婚姻、纳税情况等。其中根据房屋性质和面积,最高可加90分,在南京有两套及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特别要提到的是,南京将从事环卫、家庭服务、保安、物业、养老服务等紧缺艰苦行业情况,列入加分指标。

  《办法》规定,意向落户者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不具备该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以上条件均不符合者,可在意向者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以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其余情况下,可按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意向者获得南京落户资格后,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落户。

  据悉,该办法施行后,2021年7月27日颁布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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