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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展改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公布 7种情况适用轻微不罚或首违免罚

  日前,河北省发改委公布发展改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有7种情况适用轻微不罚或首违免罚。

  在对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过程中,违法行为轻微、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轻微不罚。

  在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过程中,违法行为轻微、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轻微不罚。

  在对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处罚过程中,初次违法(经查询没有同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适用首违免罚。

  在对未在规定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过程中,违法行为轻微、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轻微不罚。

  在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备案的处罚过程中,违法行为轻微、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轻微不罚。

  在对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节能监察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处罚过程中,违法行为轻微、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轻微不罚。

  在对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过程中,初次违法(经查询没有同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适用首违免罚。

(文章来源:沧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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