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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开启新格局 BEPS 《多边公约》9月正式生效

  中国落实BEPS行动计划又迈出重要一步。近日,中国政府正式批准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多边公约》”),作为我国签订的第三个多边税收条约,《多边公约》的批准,体现出中国积极参与打击BEPS的决心。

  此前,我国曾在2013年和2015年分别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这两个条约分别在2016年和2017年生效,伴随第三个《多边公约》的批准,我国也将开启新的税收格局。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目前中国已将批准文件交存经合组织(OECD),预计该条约将于2022年9月1日在中国内地生效。对于香港地区,《多边公约》在完成本地相关立法程序后,于2022年9月1日生效。

  一位国际税人士告诉记者,中国之所以大力推进《多边公约》的落地,主要在于税收协定是降低我国“走出去”企业税收负担的有效方式,它可以为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经营保驾护航。

  为此,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加快推进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进程,不断完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的税收协定网络(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和协议)已经延伸到全球107个国家和地区。

  从全球范围看,中国所签税收协定数量排名位居前列,基本覆盖了我国“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经营的主要目的地,减轻了我国对外投资税收负担,为跨境投资和经营企业在东道国享受公平待遇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多边公约》的签署,2017年6月7日,是一个值得被税收协定发展史铭记的日子。

  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第一份在全球范围内协调跨境投资所得税收政策的多边法律文件——《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

  作为《多边公约》特别工作组第一副主席国,中国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国际税收环境,推动《多边公约》的制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主任帕斯卡对此曾这样评价:“在中国等G20国家的共同努力下,税收领域的国际合作空前发展。中国在调整银行保密规则、应对跨国公司税收问题的BEPS、税收征管论坛等领域发挥了领导作用,是OECD的重要伙伴。”

  至此,《多边公约》也成为首个在全球范围内就税收协定政策进行多边协调的法律文件,这对构建公平的国际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1日,包括中国在内的99个税收管辖区签署了《多边公约》,涵盖1820份税收协定,其中76个管辖区已经批准了《多边公约》,涉及的税收协定达880多份。

  “从批准文件内容看,此次内容和2017年6月7日签订的版本差异并不大,这表明,中国内地采取的税收立场并未发生实质变化。”上述国际税人士指出。

  根据文件内容,《多边公约》包含了四项与税收协定相关的BEPS行动计划,分别是混合错配安排、防止协定滥用、规避构成常设机构和完善争议解决。其中在防止协定滥用方面,中国的立场总体上沿袭了其当前新谈签或重新谈签税收协定的原则。

  比如,如果任何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取税收协定利益,那么缔约方可以拒绝给予协定待遇,中国采纳的是主要目的测试条款,这是BEPS行动计划6中建议的最低标准。

  据悉,防止协定滥用(BEPS行动计划6),主要旨在反协定滥用以有效应对择协避税,包括主要目的测试、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设定享受协定待遇的最低持有期限等内容。

  该行动计划的最低标准是要求各税收管辖区采纳主要目的测试,而各税收管辖区可选择不采纳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和其他反协定滥用要求。

  上述人士表示,中国选择不采用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这基本与中国最近签署的税收协定所保持的立场一致。“基于中国采纳的主要目的测试规则,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协定待遇申请人需要在享受待遇时尤为关注交易架构的商业目的和实质,从而降低税收处理的不确定性。”该人士对此建议。

  不过,对于有跨境业务的中国企业而言,随着《多边公约》生效时间的确定,其不仅可以作为应对跨境税收风险以及增强税收合规性的指导工具,也能帮助企业积极解决国际税收争议。

  从税务人士角度看,《多边公约》生效后,中国的税收协定也将打开新篇章,这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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