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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更改公司债募资用途与未及时披露等事项 上交所对德兴投控下发警示函

  德兴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7日公告称,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警示函》(上证债监〔2022〕25 号),指出公司在“20德兴01”“20德兴02”“21德兴02”等债券存续期内,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包括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和未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变更事项。

  公告称,2020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期间,德兴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5笔将1848万元“20德兴01”的募集资金偿还了非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债务,占“20德兴01”发行金额的3.696%;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将300.6万元“20德兴02”的募集资金偿还非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债务,占该券发行金额的0.6%。

  同时,2021年9月17日,该公司变更了“21德兴02”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明细,但未按照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0月27日才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事项。

  上交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1.4条、第1.7条、第4.1.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第4.8.6条等相关规定。相关违规行为存在于连续发行的三期公司债券中,鉴于其性质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第7.2条、第7.3条,对该公司予以书面警示。

  德兴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并将以此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公司已针对监管警示函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债券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债券募集资金,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上述监管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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