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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在29日上午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现场记者提出问题,当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体规定哪些针对性措施?

  司法部政治部主任赵昌华回应,我们在起草《意见》时,调研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制定主体不明确。有时就同一事项可能有几个单位都制定了基准,一旦出现不一致则容易导致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时无所适从。

  二是制定程序不规范。一些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发文比较随意,有的仅用部门普通文件形式制发,有的仅作为内部工作规范,未对社会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公正性。

  三是裁量幅度不合理。裁量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不统一,容易造成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

  四是动态调整不及时。主要是缺乏明确的时效性规定,导致修订不及时,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解决措施:

  一是在制定职责权限方面。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区的市的政府及其部门,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职责权限。但同时,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不得重复制定。

  二是在准确规定裁量内容方面。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细化量化行政许可程序,要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将征收征用事务委托实施的,要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条件、权限、程序和责任。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征收征用事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三是在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方面。明确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根据管理需要,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效果。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履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履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程序。

  四是在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方面。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后要按照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备案审查机关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

  五是在加大实施保障力度方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了解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监督和评议行政执法活动。同时,明确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

(文章来源: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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