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财经资讯

环境行政处罚酝酿新规: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4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正在酝酿的新规增加了初次违法和无主观过错违法不予处罚、从重和从轻处罚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也不予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人士介绍,新规旨在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制定既有温度又有力度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规范,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一财经记者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表》上看到,征求意见稿对旧条文做了多处、大量修改。有些条文被取消,有些新增,有些做了大篇幅文字调整。

  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介绍称,新规新增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限制从业”“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种类。

  征求意见稿提出,现场检查时需要采样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执法人员应当将采样情况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记录采样情况。采样完成后,采样人员应立即填制样品标签及样品封条,采样人员、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封条上签名并注明封存日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得监测报告、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后,应当将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新规在行政处罚裁量权方面做了进一步完善。规定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当事人足以证明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本文来源于网友自行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