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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检验企业能力的试金石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这里的“信”一个是指人的诚信,一个是指企业的信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房规〔2020〕10号)为强化行业监管提出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要求,是要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

以金融谈“信用管理”

如果我们从金融的角度来理解信用,那么企业的信用管理是对信用销售的管理,其理论基础是信用交易动机理论。交易动机来源于因不确定性或季节性造成的产品需求波动,在产品需求少于(超过)预期时,企业会提供较宽松(严格)的信用条件,以使生产活动免受需求波动的影响。反过来理解的话,正是因为全社会对于物业服务行业的产品——“服务”的需求超过了目前企业的预期,所以行业强化信用管理的趋势将越来越明显。所以通知中要求“根据合同履行、投诉处理、日常检查和街道意见等情况,采集相关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综合评价,依法依规公开企业信用记录和评价结果。”反映的就是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对象的诉求。

信用管理的落脚点是“授信决策”

信用管理是社会经济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指各经济主体(包括政府、一般意义上的企业、金融机构、个人以及专业的信用管理机构)为了实现信用活动的目的、维持信用关系的正常运行、防范或减少信用风险而进行的收集分析征信数据、制定信用政策、配置信用资源、进行信用控制等管理活动。如果站在行业监管的角度来看信用管理不是那么容易让人理解的话,那么举个例子或许更直观些。

某企业要决定是否对客户授信,首先就要进行客户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解读征信机构的客户信用报告,利用信用分析模型对客户的信用级别进行科学分析。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出对客户的信用期限、信用额度、信用条件等授信决策。这与通知中“依据企业信用状况,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授予信用星级标识,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信用信息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应用”的做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并且前提是“建立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设全国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就完成了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通过授予信用星级标识来对企业“授信”,从而做出应用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授信决策”。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启示

我们应当看到,对于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的企业,或者有较强的信用管理意识的个人而言,信用管理和信用活动相互交融,信用管理已经成为信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开展信用活动的必要环节。在业主依然是掌握话语权的“买方市场”,信用管理将是物业服务企业现代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有效规避行业竞争对手带来风险的重要条件。

“信用管理”还与当下热门的资本市场联系密切。评级是现代信用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信用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资本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发挥需要很多外部条件的支持,其中很关键的一条就是中介机构能够作为第三方进行公开公正的信息披露,执行社会监督的重要职能。中介机构中的评级公司对上市公司和发行的债券等金融工具做出公正的信用等级评定,揭露投资风险,提高投资透明度,防止欺诈行为,维持市场秩序。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管力量,其监管范围更广、弹性更大、包容性更强,比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更加市场化,是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此外评级已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必要通行证。一般债务发行人如果只是向当地投资者发行债务,可能并不需要评估,但是,如果准备进入国际市场,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务,那么,由于知名度没有那么响亮,信誉影响没有扩散那么远,国际投资者对自己就不会很了解,因此,评级就变得极为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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