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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PTC框架:私人信托公司的维尔京模式

近年来,许多国际金融中心和离岸金融中心相继推出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简称“PTC”)服务,旨在彰显信托制度优势的同时兼顾高净值人群的灵活性安排诉求,例如京东的Max Smart Limited(简称“MSL”)。无疑,这也激发了国内高净值人群对PTC的憧憬和青睐。纵览PTC的结构安排,除了美国的在岸模式,离岸法区的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担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CLBG)、巴哈马执行实体(Bahama Executive Entity,BEEs)及耿西岛私人信托基金会(Private Trust Foundation,PTF)等在所有权、管理权与受益权方面的处置各有千秋。本文着眼于较具代表性的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简称“BVI”)的PTC设立、运营及其利弊得失,即BVI-PTC框架,试图由此刻画出PTC在我国本土化实践的可能场景并有所借鉴。该类公司通常由五类人或机构持有股权:委托人及其家人、慈善或非慈善的目的信托(A Charitable or Non-charitable Purpose Trust)、目的信托的受托人(The Trustee of a Purpose Trust)、承诺限额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利于受益人的全权委托信托等。其中,朋友或家族的顾问均可成为PTC的董事或工作人员,进而参与PTC的经营管理。总体而言,在BVI设立PTC,除了监管宽与收费低以外,还兼具信任度高、存续期长、有限责任、自主性强、投资多样等优势。但必须把握住的是,留权须控制在一定限度,且应确保公司实质运营的最低标准,并在家族繁衍和传承中将家族精神持续升华内化为PTC的愿景和使命,践行家族精神的PTC传承策略。

BVI-PTC框架:私人信托公司的维尔京模式

准入条件与监管便利

PTC的设立受监管政策、注册条件、优惠政策与费用安排等因素影响。由于PTC兼具公司和信托功能,因此在BVI设立PTC,要同时满足公司及信托公司的监管要求,如《银行与信托公司法(1990)》(Bank and Trust Companies Act ,BTCA,1990)、 《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2004)》(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BCA,2004)、《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豁免)规则(2007)》(BVI Financial Services (Exemption) Regulation,BSR,2007)、《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ct,VISTA,2003)等。

基于上述监管要求,注册PTC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第一,须为满足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名称中须含“PTC”字样且在其章程中明确为PTC;第三,按BTCA要求,注册PTC需要由持有1类信托牌照的注册代理代为办理;第四,PTC不得向大众开展信托业务,即不得开展传统的信托业务;第五,PTC只能从事“无偿信托业务(unremunerated trust business)”和“关联信托业务(related trust business)”。“无偿信托业务”指的是PTC机构本身以及PTC的董事等相关从业人员不得因为该信托业务而收取任何费用。“关联信托业务”主要是针对旗下有多个家族信托的PTC而言的,要求两个不同信托的委托人之间是有关联的,“关联”的界定则是如兄弟姐妹、父子乃至继父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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