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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之内 三家券商被罚!



   上海证监局一天之内连下三张罚单,剑指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和东北证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

  东方证券因股票质押业务、子公司投资等业务内控制度不健全等原因被出具警示函;光大证券因公司治理存在三大问题被责令改正;东北证券的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在尚未取得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营业场所开业,被责令改正。

东方证券业务违规

  据上海证监局披露,东方证券在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子公司投资等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存在部分业务决策流于形式、风险管理不到位和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海证监局局决定对东方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显示,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其中,控制活动与措施是保证实现证券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政策、程序,以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中的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

光大证券及董秘收罚单

  经上海证监局调查,光大证券在公司治理中存在以下三大问题,反映出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

  一是未将股东的权利义务、股权锁定期、股权管理事务责任人等关于股权管理的监管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以下简称《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掌握股东信息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报告股东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光大证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不符合《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的要求,违反了《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熊国兵在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同时分管稽核部和其他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不符合《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

  根据《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光大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朱勤也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因朱勤作为光大证券的董事会秘书,对上述问题中的前两条负有管理责任。公开资料显示,朱勤现为光大证券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自2017年2月起任职。

  此外,罚单中涉及的另一位光大证券高级管理人员熊国兵,现任职务为高级专家,曾任光大证券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纪委书记,副总裁等职。对于熊国兵此前同时分管稽核部和其他业务部门或子公司的情况,《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中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东北证券旗下分公司未拿到经营许可证就在新场所开业

  除了上述两家券商,同天被罚的还有东北证券的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因该公司在尚未取得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在新营业场所开业,此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3号)第七十条显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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