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会计师财税分享:收取管理费又过手营销收入的账务处理案例
网友投稿• 2021-08-17 00:59:14 •阅读157
合作双赢已经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营销模式。如果其中一家企业只是合作中收取管理费,另一家企业收取业务收入,那么作为收取管理费的公司又要过手业务收入,应该怎么确认收入?怎么账务处理呢?小编从共享会计师“一对一清单”栏目找到黄云汐会计师的一个相关问答分析案例,分享给大家借鉴学习。
问:
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其中一个业务是和一家公司合作提供汽车的充电桩。具体为:我们提供汽车的充电桩给这家公司,有充电需求的客户到这家公司提供的充电桩去充电,比如说充电花了50元,客户的50元就会转到我们公司账户上,我们在收取了5元的手续费后,剩下的45元都要给这家公司。请问下我们公司应该怎样确认收入呢?要如何开票呢?会计账务上怎么处理呢?
答:
中级会计师黄云汐回答道:
按5元来确认收入,开票只开5元的手续费发票给那家公司。
1)收客户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50
贷:其他应付款 50
2)开票后
借:其他应付款 5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28
3)付款给那家公司
借:其他应付款 45
贷:银行存款 45
以上专家意见仅供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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