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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收购有棵树股权期间相关方信披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天泽信息及相关方收监管函


  深交所8月23日下发关于对天泽信息、上海申万宏源嘉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桐乡申万泓鼎成长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上海举新投资合伙企业、肖四清的监管函。

  经查,上海申万宏源嘉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桐乡申万泓鼎成长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上海举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棵树”)的原股东,在天泽信息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有棵树99.9991%股权的过程中,分别于2017年、2018年与有棵树实际控制人肖四清(现天泽信息实际控制人)签署了《上海申万宏源嘉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桐乡申万泓鼎成长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肖四清、李鹏关于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股份发行认购协议之现金补偿补充协议》《肖四清与上海举新投资合伙企业之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了肖四清对相关方的现金差额补偿义务及股份回购义务,上述事项未在天泽信息筹划及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予以充分披露,天泽信息及相关方对有无其他协议或安排的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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