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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私募公司:9012年都过去了,我们还需要接受……国企改革?

导言

2021年2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推进会,推进会通报了2020年国企重点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对改革典型经验进行了交流分享,并再动员、再部署了今年的国企改革行动。

而国有全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组织结构、员工激励、绩效考核等方面实现市场化过程中如何平衡政策和行业市场之间的要求,既做到响应国企混改政策、激活基金运作效率和团队工作热情,又能符合行业市场现状保证国有资产不会流失,这是当前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混改的一项课题。2021年是国企改革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本文特此就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混改模式下员工持股平台的选择及可能遇见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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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私募公司混改下员工持股设置的必要性总结

1)员工持股有利于优化股权结构,完善企业管理

国有私募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在于向国企中引入非国有资产,通过股权多元化加以完善国有私募公司的股权结构,员工持股平台促使员工为企业的规模化发展做出贡献,有利于实现国有私募公司混改中优化股权结构,完善企业内部机制,加快国企市场化转型。

2)员工持股有利于激发员工创新力,增强国企竞争力

由于现市场上对私募基金公司的激励方面主要是管理费和与业绩相关的利润分成,国有私募公司混改设置员工持股能够将基金业绩与员工收益有效结合,充分调动被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将股权激励作为纽带连接基金业绩与员工价值创造,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留住核心人才,大大增强国有私募公司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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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私募公司员工持股方式解析

现市场上常见的三种持股方式分别为员工直接持股、设置公司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以及设置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以下就三种持股方式展开法律分析:

1)员工直接持股

员工直接持股,顾名思义即员工直接作为国有私募公司混改后的股东,持有混改国有私募公司的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

员工直接持股的优势在于不需要另设持股平台,法律关系直接明确,对员工的激励效果明显,有利于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但劣势在于不利于公司决策,获得激励的技术骨干未必擅长公司管理,可能导致公司决策机构决策决策效率降低;并且受到《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约束,员工直接持股的方式不适合大中型国有企业;最后,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规定:“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者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员工直接持股也不利于国有私募公司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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