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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定修订 机构:释放便利外资投资A股信号

  9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的规定》,本次修订主要根据货银对付(以下简称DVP)改革要求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并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纳入适用范围。中信证券、农业银行等多家市场机构表示,这一修订是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深化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积极举措,释放了便利外资投资A股市场的信号。

  中国结算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DVP改革相关条款的修订,主要是删除原《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合格境外投资者超买证券、且其结算参与人未能承担交收责任的,中国结算有权暂扣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当于超买金额120%证券的规定,改为“中国结算有权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置”。即合格境外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同样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违约处理规定,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以超买金额为限扣划相关待处置证券。这一修订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目前,中国结算正按中国证监会的统筹部署,积极稳妥推进DVP改革,并将做好本次修订涉及的登记结算相关工作。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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