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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底鞋”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万里马公司被判赔500万


  1992年,法国著名鞋履设计师克里斯提·鲁布托(Christian Louboutin)从助理的红色指甲油获得灵感,设计出风靡全球的红鞋底高跟鞋。这也成为他创办的同名高跟鞋品牌Christian Louboutin的招牌标识。

  这些年“红底鞋”设计引起全球不少厂商的借鉴模仿,为此Christian Louboutin开展了多次维权,起诉对象包括法国奢侈品牌YSL、荷兰时尚零售商Van Haren、西班牙品牌Zara等。在中国,“红底鞋”的最新一起诉讼涉及不正当竞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涉“红底鞋”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Christian Louboutin的“红底鞋”商品名称和使用在女士高跟鞋外鞋底的红色装潢设计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判决广东万里马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元。

  据悉,Christian Louboutin成立于1991年2月,从1992年开始设计、生产并销售带有红色鞋底装潢的女士高跟鞋商品。在中国,Christian Louboutin授权兰步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包括“红底鞋”在内的多种商品销售。

  本案中,原告Christian Louboutin和兰步婷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两被告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易喜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具有攀附原告声誉的恶意,涉嫌不正当竞争。

  具体而言,万里马公司使用“红底鞋”作为其商品名称,擅自生产并销售多款使用与Christian Louboutin红色鞋底装潢相同设计的女鞋产品,销售渠道包括新世界百货万里马专柜、天猫万里马鞋类官方旗舰店及saint jack旗舰店。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两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装潢及商品名称在消费者中已经与Christian Louboutin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可以认定涉案装潢及商品名称权益归属于Christian Louboutin。

  Christian Louboutin提交相关证据显示,其从2011年开始在中国大陆地区实际销售鞋类产品,销售数额超过9亿元人民币;自2003年开始在中国大陆地区宣传报道“红底鞋”商品,宣传媒体包括多家知名媒体,覆盖全国多地。

  由此可证明,“红底鞋”商品及红色鞋底装潢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已建立稳定联系,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而万里马公司擅自使用与Christian Louboutin有一定影响的“红底鞋”商品名称及红色鞋底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混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为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万里马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Christian Louboutin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合理支出44.5万元;判决销售商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承担合理支出5000元。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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