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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新闻|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试点在即

面向个人投资者、可投内地公募基金、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表明“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进一步推进,逐渐接近实质业务落地阶段。

促进跨境投资便利化

所谓“跨境理财通”业务,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以下统称“投资产品”)。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往来密切、人员交流频繁,居民个人在区内跨境工作生活非常普遍,对跨境理财存在较大需求。

“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那么,谁可以投资“跨境理财通”?本次《细则》提出了内地投资者“门槛”,包括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等。港澳投资者条件则由港澳金融管理部门设立。

关注微观主体、聚焦居民投资是“跨境理财通”试点的亮点之一。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表示,“跨境理财通”的推出,主要是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居民跨境理财投资,一方面,港澳地区个人可以购买内地银行的理财产品,进一步拓宽到内地投资的渠道;另一方面,内地居民也可以购买港澳银行的投资产品,实现个人资产配置多元化。

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

根据《细则》,“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包括: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而“南向通”业务可购买的投资产品由港澳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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