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退市决定权威性不应被挑战
日前,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厦华电子诉被告上交所终止上市决定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该案既是全国首例因不服依退市新规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而诉请撤销的案件,也是上交所首例因退市决定被诉的行政案件。个人以为,沪深交易所作出的退市决定的权威性不容挑战。
厦华电子原是一家专业电视机生产企业,曾被称为“彩电大王”、“彩电霸主”,当年红火时的风头一点也不输四川长虹。但随着技术进步与革新,该企业逐渐没落,业绩也是每况愈下,而保壳则成为企业的“重头戏”。
自2016年以来,厦华电子便深陷亏损泥潭,2020年因营收低于1亿元的门槛,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扣非净利润继续亏损,尽管实现营业收入1.52亿元,但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0元,上交所决定终止厦华电子股票上市。在历经退市整理期后,今年6月30日厦华电子股票被上交所摘牌。此后,因不服上交所作出的退市决定,厦华电子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退市决定。
上市公司退市,在当前的市场中已成常态,但一家上市公司退市后提起行政诉讼,却是非常罕见的。表面上看,厦华电子不服上交所作出的退市决定,也并非没有理由。比如厦华电子认为,2018年以来该公司即以农产品进口为主营业务,在2021年度相应营业收入核查中,应当被认定为主要营业收入,上交所根据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认定厦华电子营业收入为零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此前,虽然退市制度经过多轮次的改革,但由于仍然存在漏洞,沪深市场上的股市“不死鸟”与“空壳”公司大行其道。2020年证监会对退市制度再次改革并推出退市新规,其中新增“净利润+营收”的组合考核指标,主要剑指股市“不死鸟”与“空壳”公司。而且,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过营收指标规避退市,像上交所还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等规章制度,明确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其中就包括贸易业务。厦华电子所主张的1.52亿元的营收,实际上是贸易业务产生的收入,并非核心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上交所据此认定其主营业务收入为0元。
个人以为,上海金融法院驳回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厦华电子欲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摆脱退市命运的奢望将无法实现。
因触发“净利润+营收”的组合条款,厦华电子只是众多退市新规实施后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之一。可以说,经过多轮改革,上市公司退市所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截至目前,像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第一股、面值退市第一股、年报非标退市第一股、重大违法退市第一股、主动退市第一股、不披露年报退市第一股等各种类型退市的上市公司都已出现。特别是在退市新规实施后,不仅上市公司退市实现常态化,每年退市的上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在退市新规的加持下,沪深股市也开启了去垃圾公司化、去“空壳”公司化、去股市“不死鸟”化的进程,这无形中将有利于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提升市场投资价值,改变炒作垃圾股的风气,倡导正确投资理念。所有这一切,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无疑将是大有裨益的。
当然,由于退市涉及市场各参与方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沪深交易所作出退市决定时,需要慎之又慎。退市决定既要服众,更要办成“铁案”。而这,则是由退市决定的权威性不容挑战所决定的。
(文章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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