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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新材:公司及董事长等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


  11月1日晚间,晶华新材公告称,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晓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周晓东,公司财务总监尹力,公司董事会秘书潘晓婵等相关人员10月28共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5份警示函。

  经查,2020年6月8日,晶华新材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司上海浦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浦银),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32%,上述借款于当日被划转至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周晓东。2020年6月15日,周晓东将5000万元借款及5.48万元利息归还至上海浦银,上海浦银于当日归还至江苏晶华。

  上海证监局认为,晶华新材通过向第三方公司拆借资金,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及时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事项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亦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直至2022年3月31日才补充披露《关于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晶华新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晓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周晓东,公司财务总监尹力,公司董事会秘书潘晓婵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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