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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信息 青岛中程连续两日被监管点名


  深交所10日就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信息事项,向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岛中程)下发监管函。青岛证监局9日刚因此事向青岛中程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

  深交所监管函显示,青岛中程于2022年8月3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达到重大诉讼的公告》显示,因前期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中央投资部长分别对你公司Madani镍矿、IPC煤矿签发采矿权证撤销令,公司印尼子公司PT.Madani Sejahtera、PT.Integra Prima Coal分别对印尼投资部长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采矿权证撤销令等,相关案件分别于2022年5月31日、7月13日被印尼雅加达行政法院受理。上述诉讼金额累计15545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92%,公司未及时披露以上事项,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截图来源:深交所网站

  青岛中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2.5条、第8.6.3条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青岛中程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深交所提醒称,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同时,青岛证监局9日因上述事项对青岛中程及3名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截图来源:青岛证监局网站

  青岛证监局指出,青岛中程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信息。公司董事长邱岳、总经理李向罡、董事会秘书赵子明对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青岛中程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青岛中程9日晚公告披露收到青岛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并表示,将严格按照青岛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据青岛中程年报,其主要业务为绿色电网建设、海外工业园区开发运营、国内外贸易经营等。2022年三季报显示,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收约4.50亿元,同比下降63.15%;净亏损约1.06亿元,同比扩大724.09%。

  截至发稿时,青岛中程报11.47元/股,跌幅0.69%。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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