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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金融创新与规范需恪守“负责任金融”发展理念

  11月27日,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与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主办的《明珠湾智能金融发展报告(2021)》发布会召开。

  该报告为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课题项目“中国智能金融发展报告(2021)”的研究成果(冠名“明珠湾智能金融发展报告(2021)”,以下简称《报告》),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资深研究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牵头。课题组成员由来自科技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及知名金融机构、高校智库、科技公司的研究骨干组成。

  近年来,以智能金融为代表的带有数字化时代特征的金融新业态、新应用、新模式在我国不断涌现,有效提升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报告》指出,智能金融创新与规范需恪守“负责任金融”发展理念,依法全面强化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深入推进智能金融领域算法治理,强化科技伦理治理,构建可持续的金融服务生态。

  从数字化迈向智能化智能金融发展升级步伐加快

  国家网信办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技术领先的网络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价值加快释放,数字技术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数字经济发展规模全球领先,数字社会服务更加普惠便捷。

  《报告》指出,回顾2021年,尽管受疫情持续冲击,我国数字经济仍保持较快发展势头,人工智能技术取得新进展,智能金融推动数字经济金融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智能金融发展从数字化向智能化升级步伐加快。

  具体而言,我国智能金融发展呈现出以下新趋势和新特点。

  第一,智能金融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得到规范。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一系列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的智能金融相关政策规划相继出台,推动智能金融健康有序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法》推动智能金融应用进一步加强个人隐私保护;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等强调抓住全球人工智能发展新机遇,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深化应用,着力打造场景感知、人机协同、跨界融合的智慧金融新业态,以实现金融服务全生命周期智能化;在平台治理过程中引导智能金融守正创新,持续推动平台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

  第二,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产生新的研究范式。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进步的推动下,基于高维数据发现知识的进程加快;人工智能正在协助突破人类固有的认知局限,显示出技术的巨大威力,在学术界掀起了用人工智能技术解决科学重要难题(AI for Science)的科研新范式,这将为智能金融的应用提供坚实的理论和技术基础。

  第三,智能金融应用不断深化。智能金融应用整体呈现出规模持续扩大、穿透力度持续深化以及助力践行新发展理念的新特点,在局部领域呈现增长态势。例如,反欺诈和对话式AI的市场应用覆盖率从2020年末的10%和8%分别增长到了2021年末的31%和28%;积极推进客户全生命周期智能化方案对客户实现精细化阶段管理;在“双碳”目标推动下,金融机构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纷纷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理财等新业务。

  第四,智能金融转型步伐加快。过去传统的金融领域尤其依赖具有经验的人,而智能金融是人工智能技术与金融业深度融合的新业态,是用机器替代和超越人类部分经营管理经验与能力的金融模式变革。传统金融机构积极转型,加大科技、资金、人才投入,金融机构智能化转型提速。

  智能金融生态环境是发展的核心条件

  “中国智能金融发展指数”由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特约研究员许宪春领衔西南财经大学研究团队编制。他介绍,本课尝试围绕智能金融的内涵,紧扣智能金融发展主题,从规模、绩效、技术、政策、消费者评价等方面,建立更为全面的智能金融发展指标评价体系。

  相比2020年,2021年中国智能金融在发展速度、地区差异等方面有哪些变化?《报告》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智能金融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从全国平均指数来看,2021年相比2020年智能金融发展增速达到13.2%。从具体省份来看,2020年智能金融发展指数最高省份是最低省份的3.65倍;2021年这一比值缩小为3.49倍,表明智能金融发展指数地区极差缩小,覆盖范围更加广泛。

  第二,智能金融发展指数存在地区异质性。智能金融发展指数的不同维度说明智能金融发展存在地区差异。智能金融的生态环境指数的地区差距最小、服务与评价和发展深度次之,发展绩效差异最大。生态环境指数的地区差距最小,说明良好的生态环境(更快的智能金融相关企业增速、更多的智能金融相关专利数等)可以缩小各地区之间的智能金融发展差距,也说明生态环境等基础建设和条件是智能金融发展的核心条件所在。

  课题报告建议,对于低生态环境指数的地区,可以加大人力及技术资源的投入,进而促进智能金融生态环境的稳步发展。

  第三,东部沿海省份智能金融发展保持领先,但地区差距有所减小。相对于2020年,2021年不同省份之间的智能金融差异有所缩小,虽然东部沿海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等地仍显著高于其他地区,但排名较为落后的省份逐渐发展与中等省份趋于同一水平。

  不过,对上述变化起主要作用的是生态环境和服务与评价这两个指标,两者相较于2020年均有较为明显的增长,相反,发展深度和发展绩效指数可能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和金融业融合发展瓶颈而并未出现明显的增长。

  因此,课题报告建议,金融科技、数字化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应继续加强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的技术研发与实践,加快金融科技化和智能化发展,服务我国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同时,为保证我国各省份之间智能金融的均衡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普及率等以扩大智能金融发展规模,同时应继续普遍推进智能金融业务,并合理配置经济资源以推进各地区经济均衡发展。

  加快发展智能金融是赢得竞争主动权的重要战略抓手

  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政府需制定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监管政策与法规。为此,报告着重探讨了2021年以来智能金融发展面临的监管环境、监管技术、监管趋势变化及特点。

  从监管目标看,各国智能金融监管总体上可以归结为五个目标方向:确保智能金融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公平性、可解释性和可理解性、足够透明、建立问责制。

  从监管主体看,智能金融本质仍属金融服务,理应由金融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智能金融的监督管理,同时,需要市场竞争、互联网、科技等领域的主管部门参与,实现全领域全链条的协同治理。

  从监管方略看,加快发展智能金融是赢得全球金融科技和金融产业竞争主动权的重要战略抓手。

  2021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始终强调发展与规范并重,明确了我国数字经济、金融科技等产业未来几年的发展规划,凸显了对人工智能、数据、算法、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为我国智能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报告》认为,我国相关监管政策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鼓励加快智能金融创新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消费者需求;二是加强智能金融监管治理,强化综合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三是夯实智能金融的伦理基础,明确智能金融发展创新的方向和边界。

  智能金融创新要恪守“负责任金融”理念

  《报告》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和金融融合、智能金融的发展和监管两个方面提出若干建议。

  人工智能技术和金融融合方面,《报告》建议,加强基础研究,探索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架构。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重点突破基础理论、核心算法、关键设备等方面瓶颈;明确融合的技术架构和技术路线,深入探索数字科技操作系统的基本逻辑。

  同时,加快技术集成创新,探索金融创新的方法和路径。重点瞄准数据要素流动、开放银行、监管科技、绿色金融等领域,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迭代融合;推动多种技术集成创新,全面赋能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质效;促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金融业态,提升智能金融赋能实体经济的效率和能力。

  另外,强化科技伦理治理,构建可持续的金融服务生态。明确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人工智能技术与金融融合的伦理风险;设置偏见控制机制,防止针对特定消费者群体的歧视性服务,追求服务提供的公平性;确保技术应用系统中使用数据是准确、完整和适当的;充分发挥新一代信息技术优势,完善金融服务监管体系和金融科技治理机制。

  智能金融发展和监管方面,《报告》建议,要加强智能金融相关立法保障和标准化建设。在数字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重点强化对智能金融创新行为的规范引导和严格监管;加强智能金融相关标准化建设;推动智能金融行业标准的出台和严格落实,提高市场主体提供智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范性。

  督促智能金融创新主体树立“负责任金融”的理念。警惕运用人工智能过度逐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特别注意其对低收入人群过度负债的诱惑,以及就此引发的风险;督促智能金融创新恪守“负责任金融”的理念;智能金融创新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全流程管控。

  依法全面强化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督促智能金融创新主体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所明确的信息收集“最少、必要”原则,进一步细化“知情-同意”机制的执行要求;监督智能金融创新主体建立完善跨业态、跨领域调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防止消费者金融信息被违法窃取和滥用;进一步拓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范围,加强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监管。

  同时,深入推进智能金融领域算法治理。加快出台针对智能金融算法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为智能金融算法厘定行为边界;不断提高智能金融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促进市场各方对智能金融算法的总体理解;确保智能金融算法驱动下的应用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保持稳定性和安全性;建立智能金融算法问责制,确保智能金融创新主体能够对智能金融算法的正常运行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负责。

  持续规范智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强化对智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审核,不得做出劝诱低收入群体超前消费、过度消费等存在严重价值观导向问题的金融营销宣传;进一步优化、细化金融营销宣传监管规则,综合运用制定行为规范、构建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强化对智能金融营销宣传的监测追踪,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此外,还要加强智能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智能金融硬件平台和软件平台建设,加快建设以5G网络、物联网、区块链等为基础的万物互联新基建;加强核心数据信用化和价值化算法研究,构建数字信用基础设施;推动工业互联网与智能金融融合发展,将智能金融服务嵌入工业互联网生产场景;尽快组建由监管部门牵头、业内领先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参与的智能金融全行业数据共享平台。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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