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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青海春天及有关责任人被上交所监管警示


  12月12日,上交所披露公告,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春天”或“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原因是公司未对推广服务费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其收入确认存在会计差错,导致2021年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上交所表示,经查明,2022年9月23日,青海春披露会计差错的说明公告。公告显示,经核查,公司向经销商(客户)支付的推广服务费应当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据此,公司 2021年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均涉及会计差错。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1年年报营业收入调减62.89万元,占调整后金额的0.49%。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营业收入调减430.69万元,占调整后金额的6.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200.00万元,占调整后金额的7.82%。2022 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调减682.26万元,占调整后金额的6.92%。

  上交所指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整个会计年度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保障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对推广服务费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其收入确认存在会计差错,导致 2021年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王林(2018年5月18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王林予以监管警示。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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