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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法草案来了!国家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金融风险处置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

  中国人大网12月30日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图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日前表示,金融稳定法明年有望出台。“这将明显提高金融重大风险防控能力,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发挥重要作用。”他说。

  遏制金融风险形成和扩大

  金融稳定法草案明确,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是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基本功能和服务的连续性,不断提高金融体系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遏制金融风险形成和扩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业内专家表示,金融稳定法将有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和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

  金融稳定法草案共六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

  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金融稳定法草案提出,除经依法批准或者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同时,金融稳定法草案明确,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合规经营,在批准的业务和区域范围内开展活动。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资本和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客户权益保护等制度,有效监测、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

  在金融风险化解方面,金融稳定法草案提出,金融机构发生资本和风险管理等审慎监管指标异常波动的,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区别情形依法采取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规模,暂停有关业务,清收盘活资产,补充资本,暂停分配红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收入,调整相关人员等措施主动化解风险,并及时向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金融风险处置应当充分发挥

  市场配置资源作用

  对于金融风险处置,金融稳定法草案认为,被处置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穷尽自救手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清理债权债务,挽回损失。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和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归还违反规定占用或者转移的资金。

  在自救方面,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认为,“自救”应成为当前和今后应对金融风险的主要方式。

  易纲进一步表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全面确立,金融机构及股东作为市场主体,应当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救”风险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要建立市场化资本补充机制,按照监管规则计提拨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塑造金融机构健康的资产负债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尊重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权,减少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推动资不抵债的机构有序市场化退出,通过股权清零、大额债权打折承担损失。

  金融稳定法草案还提出,金融风险处置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以市场化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和补充资本。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依法履行促成收购承接、出资等风险处置职责。

  此外,金融稳定法草案明确,国家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作为处置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金融风险严重危及金融稳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经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可以用于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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